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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秩和:假律师生存的空间(1)

  通过以上条款我们能够排除其他人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可能性。律师垄断诉讼代理、辩护业务是发达国家和西方民主国家的通行做法。这种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改前的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很显然有了很大的进步,看上去也很有力,很明显垄断业务实现了。以前,是可以,但不准牟利;现在,不牟利,也不让了。但是这条法律还是留有空隙,空隙有两处。一处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另一处为“业务”二字。明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任何公民都可以成为诉讼代理人,还要规定除法律另又规定外。这样的规定启示的就是什么也没有规定。什么样的代理是诉讼代理业务,什么情况不是代理业务,很难界定吗?
  另外,我们发现本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修改删去了“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的规定。显然这是一种倒退,没人管了你规定了又有何用?
  2、当事人的近亲属
  这一部分很好确定,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使那些人,但是,近亲属的一般理解为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3、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这一部分很好理解,也很好确认。但是在这一部分诉讼代理人中,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含不涵盖企、事业单位委托的诉讼代理人。这些代理人又分为三种,(1)单位委托其非执业律师但取得司法资格的法律顾问为诉讼代理人;(2)单位委托其取得法律顾问资格的法律顾问为诉讼代理人。(3)单位委托其没有法律顾问资格的法律顾问为诉讼代理人。(4)单位委托其职工为诉讼代理人。(5)单位委托其他公民为诉讼代理人。
  这些人从事诉讼代理活动肯定是一种业务活动,因此他们的诉讼代理属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三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人员范围。据笔者所知,非执业律师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最高层次的法律渊源为规章。这样的话,他们是不是就不得再出庭参加诉讼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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