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秩和:假律师生存的空间(1)
黄秩和
【全文】
前段时间,浏览中国律师网,拜读了《合法与非法间游走的"黑律师"》。便想起不久前笔者写过一篇名为《请问315何时打掉假律师》的文章。现在,仍觉欠缺些什么,于是补写了此文。
一、游离于法律空隙
假律师能够“盛行”关键原因是我国诉讼制度缺陷造成的。在我国的诉讼制度中,诉讼代理是普遍许可行为。以前的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都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这就是说,我国从制定《
律师法》之日起,就预测了假律师的存在,并制订了制裁措施。可是就是实施不了,据笔者所知,这一条也从来没有使用过,不能有法必依。值得注意的是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删去上面的处罚规定,没有落实到具体的部门管理这件事情。可以预见,假律师的闹剧不但不能有效遏制,还将会越演越烈。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五十条,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五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二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四十条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