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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驰名商标及其扩展保护(修订)

  7 该案被认为是国内厨卫电器行业通过司法认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第一案。”2005中国驰名商标年度十大新闻”,《中国财经报》2006年4月2日。http://www.myipr.com/suma/2006-04/11424.html。 
  8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005年审结。”2005中国驰名商标年度十大新闻”,《中国财经报》2006年4月2日。http://www.myipr.com/suma/2006-04/11424.html。 
  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1996)第四条:“商标注册人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权益的,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提出认定驰名商标的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2003)第五、六条 
  10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4)一中行初字第712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5)高行终字第31号),审判长刘继祥、审判员魏湘玲、孙苏理,2005年6月20日。 
  该案中,厦门惠尔康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12月23日,1993 年12月23日其申请注册了第781105号商标,并于1995年10月7日获得核准,使用商品为第30类黑米粥、八宝粥等。其还申请在第32类果汁饮料上注册“HUI-ERKANG”商标,在第32类矿泉水上注册“惠尔康”商标,但均因与天津惠尔康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第701244号商标读音相同或构成商标近似而被驳回。 
  天津惠尔康科技公司成立于1992年11月14日,其于1993年3月25日申请了第701244号商标,该商标于1994年8月14日核准注册,使用商品为第30类豆乳。1996年4月30日天津惠尔康公司即因经营不善而自行注销。但蹊跷的是,该公司却于1997年6月12日与维他龙公司共同申请转让第701244号商标。对于第701244号商标转让注册申请上加盖的天津惠尔康公司印章的来源,维他龙公司没有给出合理的解释。 
  维他龙公司成立于1993年3月17日,1995年2月16日该司申请注册第934358号“惠尔康及图”商标。该商标申请于1996年10月21日审定公告,使用商品为第30类巧克力饮料、八宝粥等。后厦门惠尔康公司提出异议,国家商标局于1998年11月12日作出裁定,第934358号商标不予注册。 
  1997年8月20日,维他龙公司申请注册了第1267138号“惠尔康”文字商标,该商标于1999年1月 21日审定公告,使用商品为第32类汽水、果汁、豆奶、矿泉水等。厦门惠尔康公司于1999年4月16日提出异议,国家商标局于2000年9月21日作出裁定,第1267138商标予以核准注册。2002年12月25日厦门惠尔康公司再次就第1267138号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争议申请。2004年7月2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第3239号裁定,撤销第1267138号商标。福州维他龙营养食品有限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败诉后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天津惠尔康公司于1996年4月30日注销后,又于1997年6月12日与维他龙公司签订转让第701244号注册商标的协议,这一行为本身确实存在法律上的瑕疵,但如认为维他龙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认定双方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无效,也缺乏法律上的依据。维他龙公司自天津惠尔康公司受让第701244号注册商标的行为,并未违反当时的相关法律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仅是指出维他龙公司受让第701244号商标在法律上有瑕疵,并未对该转让行为是否有效作出认定。 
  法院认为,由于天津惠尔康公司已在先注册第701244号商标,厦门惠尔康公司在饮料产品上不能成功注册“惠尔康”或“HUI-ERKANG”商标,而厦门惠尔康公司在1994年开始即在饮料上使用“惠尔康”商标,这一行为确有对第701244号商标构成侵权的可能。但无论是第701244号商标转让前还是转让后,任何人包括天津惠尔康公司和维他龙公司均未依据第701244号商标主张厦门惠尔康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只是在本案中涉及在饮料产品上使用但未注册的惠尔康商标时,维他龙公司才提出可能对第701244号商标构成侵权的问题,此时第701244号商标已因三年未连续使用而被撤销。 
  法院指出,维他龙公司自天津惠尔康公司受让第 701244号商标后,在饮料产品上继续扩展注册并无不妥,但维他龙公司在扩展注册本案争议的第1267138号商标时,却改变了标识。其采用的标识正是惠尔康公司未成功注册却已使用多年的“惠尔康”文字,维他龙公司这一行为带有明显的主观恶意。依据公平诚信原则及本案具体情况,法院认定厦门惠尔康公司在先使用“惠尔康”未注册商标的行为已构成法律应予保护的在先权利。二审法院支持了商标评审委员会和一审法院对厦门惠尔康公司未注册并在饮料产品上使用的 “惠尔康”商标为驰名商标的认定。还进一步指出:维他龙公司注册的第1267138号商标复制了厦门惠尔康公司在饮料产品上未经注册的“惠尔康”驰名商标,且容易导致混淆,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不应予以注册并禁止使用。 
  11 郑成思:《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00页。 
  12 厦门惠尔康公司于1999年4月16日提出异议,国家商标局于2000年9月21日作出裁定,第1267138商标予以核准注册。2002年12月25日厦门惠尔康公司再次就第1267138号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争议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查认为,“惠尔康”是厦门惠尔康公司的字号,也是其在先使用在饮料等商品上的商标,在本案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厦门惠尔康公司及其“惠尔康牌” 饮料等商品就获得了有关部门授予的多种奖项与荣誉称号,而且多年来厦门惠尔康公司采用了多种形式对其“惠尔康”商标进行广告宣传。根据《商标法》第14条之规定,经过长期、广泛的使用与宣传,厦门惠尔康公司使用在饮料商品上的“惠尔康”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所指的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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