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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驰名商标及其扩展保护(修订)

  在美国星源公司和上海统一星巴克咖啡有限公司诉上海星巴克咖啡馆有限公司和上海星巴克咖啡馆有限公司南京路分公司商标侵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案中,42原告正是通过证明自己所持有的“STARBUCKS”商标是“已为中国大陆公众熟知的驰名商标”,同时将“星巴克”与“STARBUCKS”紧密联系在一起,使一审法院认定“‘星巴克’是‘STARBUCKS’商标文字意译与音译的结合体”而获胜的。至此,被告商标侵权行为成立、且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须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享有的“STARBUCKS”、“星巴克”驰名商标和普通商标专用权;应变更企业名称,不得包含“星巴克”文字;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在《新民晚报》上刊登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432006年12月20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44
  (二)商标与域名的冲突
  随着国际互联网的普及和电子商务的发展,域名(domain name)成了与商标争锋的又一劲旅。45如前所述,注册商标带有明显的国别地域特征,同一商标在不同国家可以为不同权利人所有,同时商标还有商品或服务类别的依附性,即使是在同一国家,同一商标因其注册类别不同,可以为不同权利人所有。与之不同,由于.com,.gov,.edu,.net等二级域名没有地域性,故在其项下的三级域名一经注册,便在全球范围内具有唯一性,只能专属于率先申请注册它的人。46与商标、商号(字号)类似,有关域名注册的法律在奉行先注先得(注册在先)原则的同时,也给予驰名商标特殊的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第四条规定,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的,其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第五条在解释第四条第(四)项提出的“恶意”概念时,列举的第一种情形就是“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47
  在美国百事公司(PepsiCo,Inc)与广州开发区城市害虫防治技术开发中心域名争议案中,48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于2000年11月14日在北京信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注册的中文域名“百事.公司”中的二级域名“百事”与投诉人享有商标权的商标“百事”及其他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故请求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裁决将该域名转移给投诉人或其在香港的分公司。由于“百事”商标本身并不是驰名商标,故在投诉时,投诉人采取的策略是先论证其拥有的“PEPSI”商标为2000年被Interbrand评估为品牌价值66亿美元、世界排名第35的驰名商标,另一商标“百事可乐”为多次被国家商标局选为全国重点保护的商标,进而指出“百事”为“PEPSI”相应的中文商标,且消费者已经习惯于将“百事”与“PEPSI”联系在一起,从为完成了对“百事”商标知名度的论证。最终,专家组支持了投诉人的主张,裁决将中文域名“百事.公司”转移给投诉人。49
  与之类似的还有福建亲亲公司诉郝某一案。本案原告始创于1985年,1992年注册了“亲亲及图”商标,经营范围为销售膨化食品等。后又不断改进商标,并于2004年在第29类商品上注册了“亲亲”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果冻等。同时,原告还在相关商品上分别申请注册了“亲亲”商标的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并于2002年1月8日获得美国商标注册证。2005年,原告发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亲亲食品经销部业主郝某在互联网上注册了中文域名“中国亲亲”和英文域名“www.qinqin-cn.com”,用于销售果冻和膨化食品等。2005年10月,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亲亲”为中国驰名商标,郝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亲亲公司30万元。50
  英特艾基系统有限公司诉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案(Inter IKEA System B.V. v. Beijing CINet Co. Ltd)同样涉及到原告所有的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的问题。重要的是,该案触及了商标驰名的地域范围的问题。该案中,原告基于其于1983年经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在中国商品分类和国际商品分类以及服务上分别获得了“IKEA”、IKEA及图形组合以及中文“宜家”的注册商标,以及还在美国、英国、加拿大、法国、香港等90个国家和地区的多种商品和服务上注册了“IKEA”、IKEA及图形组合商标的事实,援引《巴黎公约》而不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主张自己的商标为国际驰名商标,进而请求法院判定被告自1997年11月19日注册ikea.com.cn域名后长期空置的行为违反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民法通则》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诚信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认为,“IKEA”商标在中国及其他许多国家早已注册,并且在世界各国的消费者中享有较高知名度和良好信誉。在中国,“IKEA”商标因原告的大力宣传、该公司独特的经营方式和良好的服务而为相关行业及消费群体所知悉。因而认定“IKEA”商标为驰名商标,从而判定被告具有不正当竞争行为,裁决撤销域名注册、责令被告停止侵权。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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