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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法涉诉信访解决机制探析

  对执法怀疑诱因 首先是对执法者不公不廉的合理怀疑。从我国法官特别是基层法官的组成上看,民众对法官没有信服感。法官是凭借高尚职业品质、渊博的法律知识、丰富的人生阅历评判是非的职业,然而,中国特别是基层的法官,是由以下几种人员构成的:军人转业分配、教师改行、行政干部转行或直接调动到法院担任领导职务、社会招考和院校分配,除法律院校分配的外(法律院校分配到基层法院的比例极少),这些人员本身文化水平不高,法律专业知识全凭边干边学,学一点用一点,需用一点学一点,既没有系统性,过不能确切理解立法原理和法条意义,专业水平远不如律师,甚至社会的其他法律爱好者,因此,其执法行为不为民众信服(附表一、二);
  被调查某基层法院工作人员来源结构 (表二)
  

  

  从少数法官行为不检点的事实表现上看,民众对法官没有信任感。个别法官的职业操守和素养不高,为贪图小利,接受请吃送礼,在自己的朋友或亲属面临官司时,袒护或公然为其说情,丧失法律原则,特别是省级、市级法官院长的贪污受贿落马的曝光,民众对法官信任的防线彻底崩溃。其次是法律判决执行不到位。执行难本来不应该难,因为有国家强制力作保证,然而法律的执行却成为法院乃至社会性的难题,一直困扰着法院并殃及党委和政府,此僵局形成原因:被执行人履行没有能力,在社会上有势力的一般不会形成诉讼,在私力范围内协商解决了,形成诉讼的就是无能力承担法律责任或自认有其他保护不愿意承担法律义务的;“法律白条”的宣传误导了民众,民众形成打了官司社会风险就全部转嫁到法院的错误认识,没有形成打官司法只是利用公权力救济,减少风险,不能弥补风险;诉讼当事人诉讼投入成本过高,有投入就应该有回报;当事人人承担社会风险能力差,一个官司不能的后果是倾家荡产。民众打了官司,胜诉了却不能执行到位,选择上访势在必然。
  涉法涉诉上访解决方法的回归
  信访已成为中国的严重社会问题,涉法上访案的解决方式也套用信访事件的方式解决,从结果上说,一个具有行政法规性质的国务院信访条例把具有普遍效力的法律也框入了进来,混乱局面由此无法收拾,使众多的已经通过法律裁决了的矛盾纠纷也归入到了信访队伍行列,大量审判生效了的案件当事人滞留首都,法律在此显得无能为力。解决信访问题,笔者认为首先要梳理概念,现阶段的基本认识是,凡到上级部门反映诉求的行为都称为信访,概念上有混淆,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的界定,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诉求是要求行政部门依据政策解决的上访,应称为信访事件,通过法律裁判不服的上访,应称为信访案件,其次是区分解决方式的性质,。社会矛盾纠纷的解决有两种途径,行政解决方式和法律解决方式,行政解决方式最终应服从法律解决方式,即在行政方式不能解决矛盾纠纷时,法律是最终的解决方式。现阶段由于通过了法律裁决的案件仍然可以成为信访事件并纳入信访事件的解决渠道,信访事件和信访案件在解决方法的混同和错位,信访不仅成为社会问题,而且没有更好方法解决的社会问题,原因在于社会矛盾没有了最终解决的,能作为终局性的解决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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