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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法涉诉信访解决机制探析

  成本:
  
  成本估算根据刘某要求赔偿上访损失诉求估算:进京3次、进省5次、进市12次中的5次途中返回费用和部分住宿费用是地方政府开支,进市中的6次往返是便车,进县中12次是便车,总计全部上访成本1100元。机会成本,没有正式工作,丈夫发生事故前为本地小店打工,月收入500元,机会损失1400元。
  收益:一、政府和法院为其垫付被告人不能的履行执行款2万元;
  二、获得职业机会,政府为其息访安排刘某到所属中学管理卫生,每月500元,嫌工资少开支大不接受;
  三、知名度提高,成为周边另两人进京上访的向导。
  由此可见,上访行为选择是经济利益预期估价后的“理性”结果,并非非理性选择。
  第二、诉讼程序解决与非程序解决博弈,非程序具有经济性特点。法律是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最后一道屏障,并且有国家强制力作保障,选择法律途径维护和保护权益从理论上讲是理性选择。但法律途径解决有天然缺陷,即程序性强、限制条件多。比如法律解决纠纷,要得出最后结论短则3个月(简易程序且判决不上诉),长则一年甚至两年,要执行兑现有时时间拖得更长;要想胜诉,对纠纷对错要举证证明,执行则要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等,维护和保护权益有诸多的不确定性,当事人还要选择法律途径,原因恐怕仅仅是法律途径尚有国家强制力作保障,多一种选择方式。在程序之外另行选择非程序性解决,即上访寻求行政权力解决,主要是行政解决方式的便捷性和实用性特点决定的。我国是个有崇尚行政权力文化传统的国家,行政权力解决问题往往是领导一个表态,一个批示即可完成,这是行政上下级权力运行体制决定的,下级领导(具体解决纠纷的)职位的保留和升迁,决定权是上级组织和领导,领导个人意愿甚至大于组织, 即使是人大选举任命的官员,提名权仍在组织或领导。一个明显的例证足以说明,温总理为熊德明讨薪,总理一句话就收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之前熊德明肯定运用了私力救济方式,私自向县政府讨薪,一介草民奈何县政府,结果是不见效,设想熊德明运用法律途径救济,恐怕也难能见效,因为法院人事、财政地方化特征,执法行为受地方政府拘束性很大。行政救济方式直接性和对法律救济方式的制约性特点,进人法院审判程序的案件,无论是刑事还是民商事、行政案件,尽管审判机关是运用法律、法规对双方或多方利益诉求的居中裁判,只要对不利于已方的裁判,不满人自然向行政权力靠拢,寻求上级对下级权力控制来解决利益诉求,于是对个案审判的不接受或尽管内心知道审判合理但心理不平衡时选择上访途径,涉法涉诉信访由此形成,信访在下级解决不了,就上访更上级,大量经过审判裁决的案件归到信访行列,信访形成社会性危机。
  认知差异诱因 当事人信访不信法,有其认知上的原因,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法律规定与道德认知差异,造成对法律判决的不理解。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一种行为规范,是道德的最高表现形式,具有强制性,要求人们强制地遵从其规范,而道德存在于人们的认识之中,具有自为、自律性特点。对规范和规则的认同,是人们遵从的内心动因,法律带有强制认同特征,即不认同也要遵守,道德则带有自觉认同特征,是历史、文化和风俗积淀的结果,在法律不为人充分认识或充分信仰的时候,认识问题往往从道德层面上考虑,接受道德规范。比如,在农村,伤害案件的处理在法律上和道德认识存在差异,民众认同的是道德遵从:法律处理上,是以伤害结果为判断起点,考虑起因诱因而划分过程中责任,道德认识上,是从起因为起点,平衡伤害结果,民众认为,谁引起纠纷谁就对伤害结果负责,出现伤害结果是对起因过错的正当防卫。由此,如果引起纠纷的起因方受到伤害,法院支持起因方要求报复方承担伤害后果的话,必然遭到报复放到不满,判决也同时不被当地民众接受。二是法律规定与实际认知差异,造成对法律判决的不认同。在农村,矛盾纠纷起诉到法院,都是些在个人私力范围内因为承担责任的能力问题解决不了的纠纷,由此,案件到了法院审判结案,因为经济落后,当事人偿付能力差强制执行也不能到位。另外,农村普遍不接受法院对伤害案件的实体判决,因为法律规定与农村风俗和实际情况存在差距,比如损失赔偿,法律规定人身伤害应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等等,医疗费尽管存在人为虚高现象,当事人尚能接受,因为与之相对的另一方并未获得实际利益,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三项是加害不能接受的,原因是有些被害人在家里根本不从事劳动,即使从事生产劳动也不会有当地年统计数字上的平均收入,而法院判决却是严格依据统计数字确定的标准,“三费”判决就不为案件当事人一方接受,民众也不认同打官司赚收入的做法,所以案件即使判决了,兑现也难,案结事不了,上访更不可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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