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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法涉诉信访解决机制探析

  一年后的5月16日再审开庭,并在休庭后组织执行和解,经过艰苦地工作,彭某同意以自己的一片地基作抵,由他的亲属筹集3万元履行部分赔偿,于是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
  1、由被执行人彭某在2006年5月19日给付三万元现金。另外二万元在三年之内翻三期付清,如不能约定期付款,则由被执行人彭某每年支付1200元违约金。彭某的妹妹及姐夫为二万元的履行提供担保;
  2、申请人刘某等表示不追究被执行人彭某的刑事责任,愿意服从法院判决。
  协议达成后的当日刘某领取了三万元执行款。
  刑事部分则“维持原审判决”。
  然而,在执行已经和解,被害人亲属表示服从法院判决的情况下,检察机关这次却主动对再审判决提起抗诉,案件进入市中级法院审理。审理过程中,中院出于息事宁人,解决刘某上访问题,要求地方政府和一审法院千方百计将彭某约定分期支付的2万元赔偿款执行到位,地方政府和一审法院按照中院要求,分别自筹1万元执行款支付给了刘某。中院对刑事部分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
  案件到此本已了结。
  但刘某并未因案件再次的终审判决和执行款全部到位而停止上访,而且上访的级别发展到进省进京,诉求也越来越无理,除要求法院承担延期执行的利息、滞纳金和上访花费、工资等要求外,还要政府承担其女儿的残疾治疗费用,为其本人安排生活门路(地方政府安排刘作政府的卫生管理员,嫌工作差不接受)。今年8月初,省高院批示中院对案件再次进行复查。
  刘某的上访案成为各方关注、诉求无理、息访困难的涉诉上访难案。
  该案至所以成为上访难案,一是在此罪和彼罪的定性上,检法之间分歧不断,致使刘某更深信法律判决有问题;二是法官选择最轻刑罚种类处罚被告人,没有考虑附带民事调解内容的兑现,导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怀疑法官存在执法偏袒;三是推定“上访者有理”的理念,导致上访接待单位或领导对个案的涉法上访批示不断,或随意指示申诉复查启动再审程序,或以诉讼外行政式的强力手段,在被告人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限令地方政府和一审法院垫付执行款等解决上访的治标措施,导致上访人坚信法律外解决无理诉求有希望。
  由此可见,民众对法律的不信仰,对执法者不信任,执法技巧欠缺,经过法律设置的严格审判程序做出的裁判没有终局性,评价法院、法官工作机制的随意性,强化个案纠错、维护个案公正的理念,是涉法涉上访案件增长和短时间不能解决的主要原因。
  与此同时,刘某上访经常带着身有残疾小孩同行,投鼠忌器,刘某的上访技巧,导对刘某辱骂、侮辱法官,冲击机关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自始至终无法进行法律制裁,助长了刘某的气焰,也是刘某上访个案息访难的重要原因。
  现行涉诉信访处理机制评价
  不服法律裁决的上访和向政府表达利益诉求的上访统为信访,并都以信访规定的处置方式进行处理,所以现行涉法涉诉信访的处置方式基本套用信访处置方式,大至为三种类型:
  一是批示申诉复查,对“确有问题”个案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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