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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法涉诉信访解决机制探析

涉法涉诉信访解决机制探析


李文斌


【全文】
  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有其他的利益诉求时,必然要寻求解决和表达渠道,以期得到保护满足。维权、利益诉求的解决和表达方式,首先应排除私力救济和表达,因为它可能演化成暴力,大力提倡公力救济的解决和表达方式。我国的公力救济方式最基本的是两种:一是通过信访,向政府表达利益诉求,请求政府落实政策或平衡执行政策给行政相对人的造成的损失;二是诉讼裁决争端,并借助国家强制力实现被侵害权益的补偿。两种方式并行不悖,但效力上,法律裁决高于行政解决,行政方式解决不了或不服行政解决,利益诉求人和权力维护请求人可以选择法律方式解决。显然,法律解决利益诉求是最终的解决方式,也是最高的解决方式。然而,令人痛心的是,现阶段法律手段解决利益诉求、矛盾纠纷远没有达到理想的效力和效果,有时不仅没能起到解决平息纷争应有的作用,个别个案甚至激发和升级了矛盾,由此通过了法律裁决的利益争端双方也加入到信访行列,转而向政府请求解决利益诉求,形成了涉法涉诉上访,而且法律成为社会矛盾激发的催发剂。
  笔者是基层法院从事信访的工作人员,深感法律不能正确裁决并最终解决纠纷悲哀的同时,思考从全新渠道解决涉法涉诉上访案件问题,求教于同仁。
  个案上访僵局的形成
  30多岁的林某,身强力体壮,2004年5月10日因患感冒在彭某所开的个体诊所就诊。彭有行医执业证照,但过期未年检。在给林某进行头孢拉定、鱼腥草静脉点滴治疗时,林某因药物过敏而死亡。
  检察机关以被告人彭某犯非法行医罪,提起公诉,死者林之妻、女及父母等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审理认为彭有行医执业证照,未年检是行政违法行为,不构成非法行医罪,检察机关随之撤回起诉。林之亲属对检察机关撤回起诉表示强烈不满,同年11月22日检察机关再次以彭某的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为由向法院公诉。法院审理中,就民事赔偿部分林之亲属与彭某等达成调解,“由林某所开药店的另一合伙人赔偿林某亲属丧葬费、死亡补偿费、抚养费、赡养费等经济损失3万元;由彭某在已支付后事处理费用2万元的基础上再赔偿林某亲属丧葬费、死亡补偿费、抚养费、赡养费等经济损失50000元,并约定了支付时间”。
  法院以医疗事故罪判处彭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判决后,被告人彭某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提出抗诉。另一合伙人的赔偿,法院通过变卖药店强制执行到位,彭某因服刑没有履行赔偿。
  林某之妻刘某以彭某赔偿没有按期到位,提出调解反悔,同时认为对彭某刑事判决定性错误,判刑过轻,一面到法院办公区吵闹,纠缠审判人员,侮辱院领导人格,要求再审,一面到检察机关纠缠要求抗诉,还身披血书“冤”字在社会上、向媒体反映法院制造冤案的舆论,同时到各级领导机关上访。
  在此情况下,检察机关被逼提起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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