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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违反产前诊断义务的赔偿责任(二)

  法国最高法院于2000年11月17日在Perruche一案中,撤销了巴黎上诉法院的裁决,首次准许了错误生命之诉中原告的诉讼请求。其理由是:(1)被告有过错。“从医疗技术的角度来看,由于本案中的妇科专家和实验室在诊断母亲是否对风疹产生免疫力方面发生了错误,因此毫无疑问是有过错的。”尽管对母亲来说,该过错“既构成民法典第1382条意义上的过错,也构成照料合同(contract of care)意义上的过错”,但对残疾儿童来说,“由于儿童不是合同的当事人,所以过错仅构成民法典第1382条意义上的过错”;(2)原告遭受了损害。法国最高法院认为,由于“儿童生命质量降低了”,所以存在着损害;(3)被告的过错和原告的损害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该判决认为,“由于原本可以通过堕胎予以避免的残疾导致了生命质量的降低”,所以在医疗过错和损害行为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8]
  在我国,有的法院对此类案件作出了否定性判决。例如,2002年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在一宗错误生命案件的判决中认为,被告对原告母亲在产前进行了数次的B超检查,均未发现原告肢体畸形,显有不足之处。但原告母亲在孕30周+3天入院,即使被告B超检查发现了原告手臂畸形,原告母亲分娩原告的结果也不可变更,原告母亲错过B超筛选大畸形的最佳时机应责任自负,原告畸形与被告医务人员的诊疗无因果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依据不足,其诉讼请求,本院难以支持。最终,该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9]再如,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在一则案件的判决中认为,当事人提起诉讼,应当符合起诉条件。虽然原告鲁天成(男,2003年2月出生)以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为由提起诉讼,但通过原告法定代理人张小荣(系原告母亲)庭审时的陈述分析,原告的起诉理由实为因被告宁波市镇海区蟹浦镇卫生院在对原告母亲张小荣进行产前检查中,未能通过B超检查手段及时检查出原告为先天性残疾而造成原告的降生,即如果被告当时能及时确诊原告左手腕关节以下缺失,原告父母可以选择是引产还是分娩,故本案实质为优生优育选择权赔偿纠纷。法律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在被告对原告母亲张小荣进行产前检查时,原告尚为胎儿,无民事权利能力,也就不可能决定自己是否出生,显然优生优育选择权只能由原告父母行使。现小孩已出生,原告家长再以小孩名义起诉,要求原告对自己的生存权利做出选择,显然有悖常理,原告家长作为法定代理人明显超越代理权限,故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鲁天成不应成为本案的当事人。据此,该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鲁天成的起诉。
  因残疾出生的孩子本身提起侵权之诉,确实存在诉的主体、责任构成和法律政策上的诸多障碍,上文提及的各国法院的否定性理由也是有道理的。此外,如果孩子可以单独提起侵权之诉,在诉请的损害赔偿范围上会与父母提起的赔偿请求发生重叠,而给予双重赔偿显然是没有道理的。但是,如果彻底否定孩子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也有失公允,因为孩子确实因为医师违反了产前诊断义务而遭受了反射性损害,在这一点上,与其父亲所遭受的损害在性质上是一样的。因此,笔者认为,如果孩子的父母已以错误出生诉因提起了损害赔偿诉讼,则孩子不得再单独提起诉讼,因为父母所获得的赔偿已足可弥补其所遭受的损害。反之,如果父母双方都放弃了诉讼或者父母双亡,则孩子有权就自己因残疾所遭受的损失请求损害赔偿,这对保障其生存和成长是必要的和有利的,从公平的角度讲不应予以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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