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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违反产前诊断义务的赔偿责任(二)

  在损害的性质上,父亲所受损害属纯粹经济损失中的反射损失。典型的“反射损失”产生于一方当事人财产或人身受到实际损害,而该损害进而引起另一当事人权利受损的情况。这种情况是一种三维式,一些论者将其称为“关联经济损失”(relational economic loss)。于此情形,直接受害人受到了某种实际损害,而受到反射损失的受害人则是只发生经济损害的次级受害人。 [4]就医师违反产前诊断义务的情形而言,母亲遭受的是直接的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而父亲所遭受的损害只是妻子人身损害和残疾孩子出生的反射损害而已,属于次级损害。因此,如果父亲单独提起侵权之诉,他所能请求的仅限于自己的纯粹经济损失;在损害赔偿的范围上,与母亲单独提起时不同。
  在司法实践中,父亲单独提起损害赔偿的情形比较少见,往往仅发生于《母婴保健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孕妇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导致死亡的情形。当母亲生存时,夫妻双方作为知情选择权的共同权利主体,往往会共同提起侵权之诉。当夫妻共同起诉时,损害赔偿的范围不能重叠计算。
  (三)出生的孩子
  当医师违反产前诊断义务导致孩子残疾出生时,已出生的残疾孩子能否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损害赔偿之诉?这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
  在英美法上,由非期待出生的先天残障儿提起的,要求具有医疗过失的医师和医疗机构赔偿因其出生而引致的损害的诉讼,被称为“错误生命”(wrongful life)之诉。英国1976年《先天残障(民事责任)法》规定:“被告不对孩子就以其专业能力负责向孩子的父母亲提供治疗或咨询意见中的作为或不作为承担任何责任。” [5]这一规定否定了残疾出生的孩子可以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在1982年McKay v. Essex Area Health Authority一案中, [6]英国上诉法院同样判决否定了孩子的求偿权。该案判决认为,虽然医师对胎儿或已出生的婴儿负有注意义务,但在错误生命案件中,并无损害发生。要证明损害成立,就必须证明因侵权行为的发生而使原告的状况比未被侵权之前变得更糟。然而,在错误生命之诉中,如果没有医师的过失行为,原告根本就不可能存在。原告要证明自己遭受了损害,就必须证明自己的存在比不存在更糟。但将一个生命的存在与其不存在之间进行比较,是根本不可能的,因此损害是不成立的。该判决还提出了法院担心的一个问题,即如果允许孩子起诉医师的过失行为,会导致孩子起诉其父母主张错误生命侵权。此外,该判决还指出,如何准确地界定孩子残疾到何种程度方可准许其提起错误生命之诉,是不可能的。英国McKay一案的判决理由具有相当广泛的影响。在美国,除加利福尼亚、新泽西、华盛顿三个州同意赔偿孩子的残疾费用以外,其他各州以与McKay一案差不多的理由一概否定了错误生命之诉。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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