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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处分权行使状况调查研究(下)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处分权行使状况调查研究(下)


唐明


【摘要】处分权在民事诉讼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处分权与审判权的相互作用推动了民事诉讼的进行。但是目前国内立法、学界、及司法实践中对处分权重视不够。本文通过对当事人处分权中的起诉权、简易程序选择权、及申请调解权、和解权在诉讼实践中的行使状况进行调查研究,得出不同地域、不同级别审判机构的法官对当事人处分权的保障不均衡,审判权与处分权界线模糊,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受到审判权不同程度的限制;审判权仍然具有绝对优势,当事人的处分权很难与审判权抗衡的结论。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目前实际状况,对相关处分权利的改革与完善进行了理论选择,作出了自己的判断。
【关键词】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权;调查研究
【全文】
  
第三部分:完善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处分权的若干设想

  通过对若干处分权的调查研究,我们大致可以了解处分权在司法实践中的状况,也明确了对当事人的处分权进行改革和完善的必要性。总体而言,应该对当事人的处分权进一步充实、完善,使其具有可操作性,还要通过审判权保障处分权的实现,增加处分权的救济途径,限制审判权的滥用。同时,也要对处分权进行合理限制。
  对我国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处分权进行改革和完善,一定要考虑目前当事人的法律素质、法官的素质、律师服务乃至整个司法体制改革的进程等现状,既不能裹足不前、因循守旧;又不能脱离实际、天马行空。与前面处分权行使现状原因的分析相对应,对处分权的完善也包括制度、理念等多方面。篇幅所限,笔者仅就具体的程序设计,结合前面调查的若干问题,对现有理论进行选择和补充,并说明自己的理由。同时为了保持处分权具体制度的有效性,笔者也针对立法并未规定一些处分权提出设想,当然这也是一种选择,是参阅了大量学者、法官的文章后进行的综合设计。 [70]同样因为篇幅的原因,对这部分不展开论述。
  一、起诉与管辖的改革与完善
  (一)起诉阶段严格执行不告不理原则,杜绝上门收案。这一点没有分歧,尽管司法实践中还存在这种现象,是属于极少数,基本上属于人为原因,从制度上加以控制即可。
  需要讨论的是如何面对送法下乡和巡回开庭。
  对于送法下乡——法院这种主动服务,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的做法——也引起了不少学者的质疑,认为这是违反了司法的被动性,超出了法院的职责范围。但是,总体而言,目前我国公民包括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律素质不高,而社会经济的发展使交易更加频繁,发生纠纷的可能性更大,而有限的司法资源不能解决所有的纠纷,因此指导企业预防纠纷是必要的,法院参与法律服务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和合理性。但是,即使是这样,目前也面临着一些尴尬,如经过法官指导制定的合同,一旦发生纠纷,如果由该法院审理的话,该院的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就有可能或多或少先入为主或者受到人情的影响;即使是因管辖原则由别的法院受理该案件,那么企业有可能会因先前法官指导制定合同的失误,对法官、法院的信任度有所下降或怀疑。因此,笔者以为,法院参与企业法律服务,只是权宜之计,随着社会法制的健全,法院终究要免除这种直接服务经济的功能,而回归到单纯的司法职能。其实,公正、高效地解决经济纠纷,对法院来讲何尝不是对经济发展的最大的支持呢!因此,应该规范法院提供法律服务的方式,逐步减少法院主动为企业规范完善合同及经营管理规定的做法。法院可以结合审判的案件,对企业提出相应的司法建议,以及通过扩大涉企案件的宣传效果提供法律服务,但更多的应该是通过对案件公正高效的审判,促进企业经营管理和经济的健康发展。
  巡回开庭,在目前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但是也有学者提出,审判应该有其固定场所,体现庄严,巡回开庭不严肃。笔者以为,应该尽量减少单纯为了宣传而进行的巡回开庭,应该限制巡回开庭的案件类型,如赡养、继承等,应该以方便当事人为唯一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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