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上门收案,不能不提及送法上门或送法下乡,也就是法院到农村或厂矿企业进行法律咨询、提供法律服务。这种情况在全国比较普遍。如河北青县法院为企业办班讲法,帮企业审查完善合同;江阴华士法庭大力推进依法治企,提出司法建议;江苏淮阴青浦法院建立与企业的联系制度,一名院长联系一线,一个审判庭分管一片,一个审判员包一家企业,定期走访,解决企业有官司不知该不该打,怎样打的问题,使企业敢于拿起法律武器保护合法权益。 [18]北京市一些法院也会到农村,到厂矿企业进行法律服务,服务内容一般主要是开展法律咨询,探讨企业需要解决的问题,帮助企业制定维权措施,有的还会进一步提出司法建议等等。 [19]据了解,北京的法官一般不会鼓动企业打官司,或者主动帮助讨债,相反,法官前去咨询的目的之一就是希望企业能够防范经济纠纷,减少诉讼,减轻法院压力。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主要是为了体现司法为民,促进企业规范经营和健康发展。 [20]
2.巡回开庭。目前在全国各地法院,尤其是农村地区,巡回开庭还是比较常见的,有人称这是“搬衙门下乡,到民间升堂”,也是作为为民服务的举措来宣传的。其形式大多为到农村审理普通民事案件的法庭,但也有专门或者具有特色的法庭,如浙江洞头法院的海上巡回法庭,河南安阳县法院的老年人合法权益巡回法庭,河南方城县的水事巡回法庭等等。 [21]一位在基层法院挂职锻炼的高级法院法官撰文对巡回开庭进行了分析,里面介绍北京市一个基层法院的做法,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随着近几年‘为民’、‘利民’思想的再度宏扬及法院形象自我树立、提升的需要,‘送法下乡’(又称巡回法庭)工作在北京市基层法院已经普遍开展,至少在延庆县法院已经形成了一种制度。这种‘送法下乡’,就是为了方便群众诉讼,到当事人所在的乡、村(或社区)开庭,并借此进行一些法制宣传。延庆县地域狭长,山地面积占72.8%,是北京市最为偏远的地区之一。在北京市法院辖区范围内,仅从便民角度考虑,延庆法院‘送法下乡’最具生存土壤和现实意义。基于此,延庆县法院就‘送法下乡’工作于2002年在永宁人民法庭进行了试点,鼓励法庭多下乡办案;2003年延庆县法院对下辖的全部三个人民法庭及法官个人提出了明确的下乡办案指标,在经济政策上予以了一定的倾斜,并拟订了一份落实‘送法下乡’工作的实施意见。” [22]
经过座谈及查阅一些法院及法庭的经验交流材料可以看出,这种巡回办案的方式在位于郊区农村的法庭相对比较多,一种是当事人立案后,法庭为了方便有特殊情况不便前来诉讼的当事人而到农村开庭,还有就是为了便于解决纠纷和加强普法宣传而到农村开庭,尤其是一些赡养案件,继承案件等。有的法院要求赡养案件尽量巡回开庭,而且往往能取得较好的效果。另一种就是巡回法庭到偏远的农村现场办公,方便当事人就地立案。这种情况,法官也不会主动收案或着鼓励当事人打官司。当然,到农村现场立案,能够解决偏远地方的当事人打官司的困难,客观地讲一定程度上会使案件数量增加,其实,这也是从“司法为民”的角度考虑。
(二)主管与管辖
一直以来,告状难成为民事诉讼实践中的顽症,也是学界指责司法的一大弊端。那么,告状难的状况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是否得到缓解?造成告状难的因素有哪些呢?是我国立法上设置的条件太高?还是人为原因呢?抑或是兼而有之?
调查:您代理(经办)的法院不予受理裁定的案件,都有哪些情况?
1.主管范围过窄,干涉起诉因素过多
主管是从法院行使审判权的角度而言的。从当事人行使诉权的角度来看,民事审判权的空间范围就是诉权的空间范围,不能行使民事审判权的纠纷,纠纷主体也就不享有诉权。有学者归纳了主管制度存在的问题,如立法规定过于原则,缺乏操作性;现行某些规定不合理;涉及审判权与行政权等冲突的案件有时无法可依,缺乏救济途径等。 [23]这是从法律制定的层面上分析的,其实实践中的问题远不止这些,还有司法解释的约束,地方政策的制约,各种力量的干涉乃至法院自身的限制以及人为原因等等。
(1)司法解释规定不予受理。有学者详细列举了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不予受理的情形:法院以纠纷涉及政策为由不予受理,如因企业改制引起的职工下岗、整体拖欠工资、职工安置问题,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法院以属于单位“内部”争议不予受理,如单位内部建房分房引起的房地产纠纷,等等 [24]
(2)地方政策、党政等部门的干扰以及法院自身对案件受理的限制。原因主要有考虑地方社会稳定,地方经济发展甚至地方保护主义。如有的地方政府以红头文件的形式规定有关民事纠纷只能由某部门解决,不得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竟然依此为依据不予受理相关案件。 [25]在贵阳市中级法院2003年召开的立案工作会议上,主管副院长的讲话中明确指出立案庭要强调“政治意识”与“政策意识”,要注意在当前体制和政策为背景的法定条件下受案。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办理,也要严格执行省高院对“两会一部”、“涉军企业债务” 、“劳动争议”案件受理的有关通知。如果从上述规定还看不出什么具体内容的话,后面一系列的具体规定,则明确了不予受理的案件。像诸如对政府直接策划和推进的以体制转换措施而发端的纠纷,非严格意义上的项目法人制运作导致拆迁纠纷,最终会涉及老国营企业、集体企业的产权划界问题而且没有明确规定属法院主管的案件,针对各种责任认定、鉴定(主要是交通事故、火灾)等的诉讼且上级法院没有明确的,涉及大面积和结构性的工资福利政策性问题的案件,等等,均不予受理。 [26]这里面,有的是对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细化,而大部分是根据当地的情况作出的。而且,有些案件,在是否立案前,还要向领导和上级法院请示,这种情况比较普遍。像贵阳中级法院规定,对于集团诉讼、新类型案件和敏感案件要个案请示。并且认为,“受理不受理都应当充分考虑社会矛盾的复杂性和特殊性。有的涉及社会稳定,有的涉及法律与政策的协调和冲突,有的涉及到法院的介入时机。”“把握好案件的受理时机很重要,相同的案件不同时机受理,社会影响和社会效果会截然不同,即使由该法院处理的纠纷,也要考虑受理时机。” [27]受理的要讲究时机,更是表明了当事人起诉权受到的不确定因素的阻碍。
(3)公益性质的案件及新类型案件的受理受到限制。如北京大学生余亭亭因为高中分流起诉母校侵犯受教育权,被法院以“属于教育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权利,不应由人民法院主管”为由驳回了起诉。 [28]公益类型的,涉及
宪法性权利的案件以及有些新类型案件,法院往往不予受理,即使受理了,大多也是被驳回起诉。不过近年来,这种状况有所突破,有些法院法院也受理了少量的
宪法权利性质的、公益性质的民事诉讼,如四川大学学生诉峨眉山风景区管委会门票价格地域歧视案等。 [29]
(4)人为因素阻碍起诉权的行使。有的立案法官的业务素质不高,对法律理解不透或者机械理解适用法律,也在一定程度上将应该受理的案件挡在门外。还有些案件应该属于民事纠纷但是因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法院会以没有法律依据或者根据形成的司法上的惯例,而不予立案,如以前一些没有经过行政前置程序处理的医疗损害赔偿、劳动争议民事案件、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等等。当然最高法院针对此类也作了相关的司法解释,明确了一些案件应该受理。 [30]还有其他人为的因素,比如遇到新类型或疑难案件,立案部门有时要与审判庭沟通,以决定是否立案。虽然有时候立案法官倾向于受理,但是因为有的民事审判庭法官对案件如何裁判不好把握,更倾向于不好审理的尽量不要立案。 [31]还有的法院逢年末为了保证当年的高结案率而暂时不予立案。
2.管辖无序、地方保护严重,协议管辖未充分发挥作用
民事诉讼中管辖问题比较多,有学者称之为“管辖无序现象”,并全面归纳出管辖无序现象的十种表现。 [32]认为其原因很重要的就是地方保护主义。作者指出,经济审判中的地方保护主义,是指法院审理本地当事人和外地当事人之间的经济纠纷案件时,在地方利益的驱动下,不顾事实和法律,从立案、财产保全、审理、调解、裁判、执行等方面,偏袒本地当事人,损害外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与现象。作者进一步指出,地方保护主义固然可能产生于诉讼过程的各个阶段,但管辖是其首要的和基础性的环节。因为,无论是当事人欲寻求本地法院的“特殊保护”,还是法院欲对本地当事人提供这种“特殊保护”,都以本地法院受理当事人一方为本地单位或个人的诉讼为前提条件。由于管辖对地方保护主义所具有的特殊意义,诉讼实践中,原告为了得到本地法院的特殊照顾,或者仅仅是出于对外地法院可能搞地方保护主义的担心,在可以选择管辖的情形下,几乎总是向本地法院提起诉讼,即使这样做在诉讼上是明显不经济的。原告甚至在本地法院明显没有管辖权的情况下,也照样向本地法院起诉。被告也往往会提出缺乏依据的管辖权异议,甚至在得知原告已起诉的情况下向本地法院重复起诉。出于地方保护主义的考虑,一些法院在明知无管辖权的情况下受理了本地当事人提出的诉讼,甚至在得知外地法院已立案的情况下,仍重复立案,争夺管辖权。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