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的程序建设是大学法治治理发展过程中的重中之重,“田永案” 、“刘燕文案”、“林群英诉厦门大学案” 、“女大学毕业生追讨就业权案” 、“王长斌诉武汉理工大学案” 和“中央美院开除学生案”[10],都无不表明程序之于大学治理的关键作用和重要意义。其实,美国法院对大学事务的介入和对大学生学习权的保障,也主要是以联邦
宪法第一修正案中“正当法律程序”条款的名义进行的。
【注释】作者简介:湘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诉讼法学博士研究生,并任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执业律师,主要从事宪法学、行政法学、行政诉讼法学的教学、科研与实务工作。
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7月版,第12页以下。
See Malinski v. New York, 324 U.S.401, 414(1945).
参见冯象:《政法笔记》,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年2月版,第149页。
有关行政案卷的理论分析参见倪洪涛:《行政案卷制度论纲》,载于《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第2期,第102-108页。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7月版,第12页以下。
参见启良:《法是一种无奈的选择》,载于《湘江法律评论》(第3卷),胡旭晟主编,湖南人民出版社1999年12月版,第603页。
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8月版,第66页。
约翰·S·布鲁贝克:《高等教育哲学》,王承绪、郑继伟等译,浙江教育出版社2002年4月版,第46-47页。
湛中乐主编:《高等教育与行政诉讼》,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3月版,第464页。
参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1999)海行初字第103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00)一中行终字第43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00)海行初字第157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01)一中行终字第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