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拓展及社会价值
在产业革命之前,由于商品生产和交换都局限在较小的范围内,如果个人利益受到侵害,只需提起私益诉讼就可以实现对个人权利的保护以及微观的经济安全,进而实现社会经济安全保障和社会整体利益。因此,为了节约有限的诉讼资源并防止滥诉,各部门法一般对诉的主体资格作了严格限制,规定只有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才有资格提起诉讼。但是产业革命之后,随着现代社会的复杂化,单单一个行为就致使许多人蒙受不利的事件频繁发生,其结果使得传统诉讼仅放在两个当事人之间进行考虑的框架越发显得不甚完备。面对这种情况,当今福利国家不得不采取相应措施在事前阻止侵害的发生来维护公共利益。而单纯依靠国家这一单个主体又远不能适应维护各种社会利益、恢复被破坏的社会秩序之需要,因此,多数国家放宽对原告资格的限制,广泛赋予利益关系人原告资格,借“私人检察官”等力量来补充国家力量的不足。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拓展,不仅因应了现代社会经济生活及行政权发展的实践要求,而且体现着深刻的社会价值:
第一,符合“有权利必有救济”的法治主义原则要求。现代社会充满了权利。当今世界各国的
宪法和法律中,权利性规范在内容上没有多大差别,然而不同国家的公民实际享有的权利却千差万别。这是因为权利的实现通常要受这样两个因素制约:一是事前的程序保障,二是事后的司法救济。虽然,作为国家权力有机组成部分的行政权本质上属于人民,维护并促进公民权益的发展是行政权的天职,然而,随着国家对社会生活的全面介入,在行政管理实践中公民权利遭受行政权的不法侵害实属难免。面对强大的行政权,若缺少完善的司法救济渠道,公民的权利是不能想象的。而在传统诉讼理念下,这种救济渠道至少是不畅通的。例如,假设政府机关不批准某公司排放有害气体或不允许其用有毒物质作食品着色剂,在这种情形下,该公司显然具备与行政机关争讼的资格;但政府若给与了许可,个人就很难获得向法庭申诉行政机关违法决定的机会,使得自己应有的呼吸清新空气和享用卫生食品的权利受到侵害。一切法律都必须建立在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同时使个别成员的利益也得到满足这一基础之上,因此,“近年来许多国家为纠正公共性不正当行为,倾向于同时赋予私人以提出诉讼的权利,不强调适格理论”。2
第二,体现了现代民主法制的发展方向,符合参与行政的基本要求。从人民主权的视角观之,行政诉讼本身就是民主政治在某一领域的具体反映。赋予什么样的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不仅是一个诉讼程序问题,而且更重要的是通过这一特定制度体现了一个国家对公民权利保护的程度。而从行政诉讼监督行政职权的依法行使这一特定角度来说,原告资格的赋予就是其民主权利的一个表现。3事实上,随着世界民主法治进程的加速和公民参政意识的日益增强,人们越发清楚地认识到在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关系上,公民权利是源,国家权力来源于公民权利并为其服务,在整个国家权力运作的过程中,民众享有广泛的参与权。与此同时,二十世纪以来法律为适应团体主义日渐盛行的趋势亦由个人主义的权利本位观向团体主义的社会本位观转变。这种社会化的法律一方面要求消除绝对个人主义自由权利的弊端,另一方面要求国家担负起社会公众福利的责任,同时还赋予人民请求国家保护其各种社会权益的权利。因此,当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特别是因国家怠于行使职权造成公共利益受损或对于公共利益保护不力时,倘若个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无法提起诉讼,不仅不能体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而且也不符合权利意识日益高涨的公民权利要求。从这个意义上讲,原告资格的拓展反映了现代民主法制的发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