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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共有人同意的房产抵押是否有效——对一起房产抵押合同纠纷案的法律思考

未经共有人同意的房产抵押是否有效——对一起房产抵押合同纠纷案的法律思考


王效贤;刘存良


【全文】
  【案情】
  甲与乙原系夫妻,二人在某市经济开发区共有A、B两套房屋,均已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根据房产证记载,两套房屋的所有权人均为甲,共有人为乙。2005年3月6日,甲与乙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并就子女抚养及财产处理进行了约定,其中A房屋由甲居住,B房屋由乙居住,但两套房屋仍为双方共有财产,其产权二人各享一半。2006年7月12日,甲伪造了离婚协议一份,内容为A房屋归甲所有,B房屋归乙所有。甲持该伪造的协议与离婚证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房产管理部门为其颁发了新房产证,载明A房屋为甲个人所有。后甲持该房产证到中国建设银行某市支行办理了抵押贷款,以A房屋作抵押向银行借款20万元。乙得知后诉至法院,主张A房屋为其与甲的共有财产,甲以该房屋抵押未经其同意,侵害了其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确认甲与银行的房产抵押无效。
  【分歧】
  关于本案房产抵押的效力问题存在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房产抵押有效。因为甲以A房屋抵押借款时,该房屋登记为甲所有,为甲的个人财产,甲有权将上述房屋抵押;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抵押无效。因为抵押物A房屋属甲、乙按份共有财产,甲、乙各享有其产权的1/2,甲超过其应有部分设定抵押,侵害了按份共有人乙的合法权益,其处分行为未经共有人乙追认,应属无效;第三种意见认为,该抵押有效。尽管A房屋属甲、乙两人按份共有财产,但由于甲设定抵押时,其已将房屋变更登记为个人所有,基于对登记公信力的信赖,银行能够善意取得该房屋上设定的抵押权。
  【评析】
  本案是一起因共有财产抵押而引起的抵押合同纠纷。关于共有财产抵押的效力问题,我国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担保法解释》第54条规定:“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认定本案房产抵押是否有效,首先应准确界定甲与乙对A房屋享有的权属状态,这是认定房屋抵押效力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准确界定了A房屋的产权归属,才能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具体分析房屋抵押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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