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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的属性及规范构成

劳动合同法的属性及规范构成


丁宇翔


【全文】
  比之1900年比利时从劳动法角度首开制定《劳动契约法》先河以来,我国《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已经晚了一个世纪,但它对每一个中国劳动者来说仍然是最为振奋人心的一件大事,因为从新近媒体对它的宣传中很多人已经感觉到它的实施将让许许多多的普通劳动者得到实惠。但在各家媒体大力宣传劳动合同法具体规范的同时我们还必须明白,新法的普及和宣传,不应仅仅是具体条文的宣讲,还应该是法律规范文本背后的深层次内涵的阐扬,这样才能真正在法律意识的层面上建立起人们的劳动合同法观念。因此,对劳动合同法本质属性和规范构成的探究就是非做不可的事了。
  一、从具体规范角度审视劳动合同法的属性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法律最基本的分类,其划分的根据在于近代社会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野。市民社会是各个个人根据自己的私人利益自愿结成的社会经济联合,它用积极的方式增进人类的福利;而政治国家是人们为了避免社会的邪恶和混乱而不得不建立的组织形式,它用消极的方式增进人类的福利[1]。基于这种二元结构的社会构成,法律相应地也形成了私法与公法的二元结构,规范市民社会的法是私法,规范政治国家的法是公法。就私法与公法的区分标准而言,以日本学者美浓部达吉力主的主体说为通说,即公法所规律的法主体,最少有一方是国家或是由国家予以国家的公权者,私法所规律的法主体,直接地都是个人或非“国家公权的主体”的团体。但美浓部达吉同时也指出,除上述主体标准外,还有副标准,即公法是国家法,一般都由国家自行制定,有不容个人意思介入其中的倾向;而私法或为个人相互间的法,或为私团体的法,一般为该法的主体个人去相互缔结,或由私团体自行制定。另外,从利益方面的特质看,私法为以保护个人的利益为主眼的规律,公法为以保护国家的利益或社会公共的利益为主眼的规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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