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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者刍议

金融消费者刍议


何颖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法律保护
【全文】
  2005年修订后的《证券法》不仅对基于虚假陈述的发行行为明确规定了民事责任,而且对内幕交易行为、操纵市场行为、欺诈客户行为也全面规定了民事赔偿责任。这一举措开始改变我国长期以来金融立法以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替代民事责任的做法。2006年12月,银监会正式实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其中首次以专章篇幅规定“客户利益保护”规则,提出“以客户为中心”是现代银行的基本经营原则。事实上,银监会官员在正式场合也在开始有意识地使用“金融消费者”的概念。①所有这些变化都可以看出我国金融立法和监管政策对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日益重视。
  一、问题的提出
  消费者这个概念是相对于经营者、生产者而言的。人类社会发展到商品经济阶段后,货币的使用和社会化大分工使得生产者与消费者两种身份逐渐分离。生产者、经营者向市场上提供日益繁多的各类商品和服务,消费者则通过市场获取所需的消费资料。后者对前者的依赖也就从此开始。在简单商品经济阶段,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差异还十分有限。因为双方都是自然人,经济实力可以相当。并且市场上的商品内容比较简单,技术含量不高,消费者根据日常生活经验也可以做出判断,与经营者讨价还价。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情况虽有发生,但是尚未形成普遍的社会问题。工业革命后企业、公司等现代经济组织的开始出现,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力量均衡迅速被打破。经营者相对于消费者而言,拥有强大的经济实力、严密的组织结构,特别是专业化的人才、知识和技术。而机器化大生产使得商品充斥市场,人类科技和经济的进步又不断催生出高技术水平的新型消费品,消费者面对五花八门、包装和构造复杂的商品,不得不依赖于经营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对经营者的信任做出交易判断。这使得消费者在交易中处于极其不利的地位,消费者受害也迅速演变成为一个群体性、普遍性问题。
  各国对于在市场上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个人,一般都确立其在法律上的“消费者”地位,并给予其特别的法律保护。如果单是看条文,那么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对象应当包括金融业领域的消费者。该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金融业是典型的服务行业,个人到银行办理存款、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等等,都是在接受金融服务。 但是,个人购买、使用金融商品、接受金融服务是否也可以视作是消费行为呢?或者说,金融是否也构成个人的需求呢?
  二、金融消费者
  (一)个人的金融需求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什么是“消费者”并没有明确界定,法律定义的模糊不清导致了理论和实务界的大量争议。目前国内法学理论界的一般认识是,消费者是指为满足个人或家庭的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①也即,构成消费者的三个基本要素是:(1)自然人(2)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3)为生活需要。比如,个人在超市购买商品、在餐馆享用美食、参加旅行社的旅游服务项目等等,都是出于自然人的生活需要而产生的行为。有学者套用这个一般定义,指出“所谓金融消费者,实际上是指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② 对此本文表示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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