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实现民事诉讼法全面修改的另一种视角——《仲裁法解释》评介

  《仲裁法解释》首创仲裁裁决的部分撤销制度、仲裁裁决部分撤销理由和仲裁裁决部分不予执行理由的默示放弃制度与突破《仲裁法》的规定扩大仲裁协议独立性的适用范围使得其如最高人民法院先前出台的很多司法解释一样,带有“违法解释”的鲜明烙印。这些违法解释显然已经突破了司法解释的权限,形成了“法院立法”的现实,产生了令人担忧的“权力抢滩”现象。基于历史和现实中的多种原因,似乎不能过分的苛责最高人民法院这种违反法律规定进行司法解释的行为。但若将最高人民法院的违法解释行为和实践中不断争取的司法独立联系在一起来看待,就可以发现进行反思的必要性和价值。不管我们是否认同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原则,司法独立通常都被视为民主国家坚持国家权力分立原则的结果和要求,追求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我国也承认其作为权力制衡前提的这一要点。国家权力分立原则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在追求司法独立时应为其所应为,不为其所不应为。即从自律的角度看,最高人民法院必须以自身职权行为在合法性方面的无可指责作为其追求司法独立的必要条件,应做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否则,就无法在排除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政党和个人干扰司法独立时做到理直气壮、义正辞严。由此可知,最高人民法院在《仲裁法解释》中的违法解释行为很容易弱蚀对国家权力分立原则的坚持,很容易抵销当前追求司法独立所艰难取得的成果。
  在具体内容方面,《仲裁法解释》也存在一些缺憾。如对依职权撤销仲裁裁决程序和依职权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程序之间的关系如何处理未作涉及;再如对于可能发生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人民法院该如何处理”的问题,也未作规定。
  五、结语
  综上可知,《仲裁法解释》的目的在于促进仲裁发展和理顺民事诉讼与仲裁的关系。从表面上看,理顺民事诉讼与仲裁的关系是浅层次的目的,促进仲裁发展是深层次的目的;理顺民事诉讼与仲裁的关系是促进仲裁发展的手段,促进仲裁发展是理顺民事诉讼与仲裁之关系的归宿。然而,在民事诉讼法全面修改和健全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现实语境中,如此判断显然带有“视角过于狭窄”的嫌疑,应从民事程序法的系统演进角度来审视《仲裁法解释》的意义。可以说,瑕不掩瑜的《仲裁法解释》已经成为民事诉讼法之形式渊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为全面修改民事诉讼法提供了厚重的传统与深厚的资源。进而言之,对于民事诉讼法的全面修改而言,从学理层面解读《仲裁法解释》的进步与不足实属不可或缺。
  
【注释】作者简介:刘加良,2003年7月于山东师范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2005年6月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获诉讼法学硕士学位;2005年7月至2007年5月任教于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2007年9月入中国人民大学攻读民事诉讼法学博士学位。先后在《法商研究》、《法学评论》、《电子知识产权》等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0余篇,其中有两篇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