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原理论纲

  3. 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目标的实现与保障
  公共利益体现了人们对社会共同福利的追求。公共利益的存在要求作为社会成员的个人在追求自己的个人利益时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私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就是为了确保公共利益,建构个人权利和公共利益的平衡状态的表现。公共利益作为法的普遍的要求,对于维护法的正义性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美国法理学家博登海默从“公共福利”、“社会福利”的角度论证了公共利益原则与法的正义的关系,对于维护法的正义价值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他指出:共同福利这一术语是一个无处不用的概念,它是用来表明外部界限的,而在分配和行使个人权利时决不能超越这一界限,以免全体国民遭受这一损害。他认为从社会正义的角度看,应当在个人权利和社会福利之间创设一种适当的平衡。虽然个人权利对于实现个人的人格具有重要意义,而为了实现公共利益,对个人权利的限制也是值得的。因为在这些情况下,正义要求赋予人类的自由、平等和安全应当在最大的程度上与公共福利一致 [5]。
  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私权保护是知识产权法的基本考量。但是,这种私权又具有很强的公共利益性质。换言之,知识产权是一种具有很强的公共利益性质的私权,知识产权法具有公共利益目标。为此,需要在知识产权法中的个人利益特别是知识产权人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之间维持平衡和协调的关系。
  公共利益与私权利益一样,都是知识产权法中的重要的利益。实现公共利益也是知识产权法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政策目标。前面提到的美国《宪法》的知识产权条款实际上反映了知识产权的立法作为制定法的创造,是要实现一个具体的公共利益的政策目标。正如1961 年的美国著作权登记报告所说的一样,问题是作者的个人权利必须针对社会目标达成平衡。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目标的实现即要求在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达成平衡。在这个意义上,对公共利益的确保体现了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理性。
  (二) 财产权理论考察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公平与效率的需要要求实行利益平衡原则。根据前面关于平衡的观点,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体现为在利益各异甚至发生冲突的利益主体之间的一致性和秩序——质方面的相互统一性和量方面的相互适应性。这种一致性和秩序表明利益平衡是对公平和效率的确保。下面将从知识产权的财产权性质出发,从公平与效率对财产权要求看待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的必要性。
  1. 财产权与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法,顾名思义,是一种“产权”制度。因此,从产权制度的角度认识财产权和知识产权是有益的。产权制度属于制度经济学的范畴。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可以充分地调动人的积极性,充分地利用社会的各种资源并使资源达到优化配置的目的。产权制度的核心是产权的设立和界定。根据被西方广泛引用的登姆塞次(H. Demsetz) 对产权的定义,产权是一种社会工具,它的重要性在于事实上它能够帮助一个人形成与其他人进行交易的合理预期。产权揭示了人们对物的使用所引起的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产权经济学主张私人产权的确立可以在最大的程度上提升对生产的整体价值,以使商品的生产达到理想的水平。产权和我国法律概念中的“财产所有权”的概念是一种交叉的关系。财产所有权是产权的核心,但产权除了财产所有权外,还包括与财产所有权相关的财产权。就知识产权来说,它是一种重要的产权形式,但其核心仍然是财产所有权。知识产权制度也是一种十分重要的产权制度。特别是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将成为最重要的财产权之一。
  财产权的核心内容是排除他人使用的权利。根据兰德斯和波斯纳的分析,财产权赋予了两种不同类型的经济利益:静态的和动态的。前者可以通过“公有的悲剧”的例子加以说明。公有的悲剧是一个古典的经济学模式:每一个人都趋向于从资源的使用中获得最大限度的经济利益,而最低限度地承担成本。向公众开放的湖可能会被过度地捕捞,而不会考虑未来对公众的不良后果;公有的土地则会出现过度的垦荒,出现类似的不幸后果。财产权的动态效果则是,由于对在一定时间内创造的财富,不会被他人占有,这样可以激发相关的投资。
  与财产权的静态和动态效果相关的一个概念是外部性问题。“外部性”是一个典型的经济学上的概念。它涉及经济学上的一种状况,在这种状况中,个人追求私人利益对于他人的效用或者福利有外溢性影响。根据社会效用的有益还是有害,外部性可以分为积极的外部性和消极的外部性。由于消极的外部性采取损害他人利益的方法来实现自己的目标,这不符合经济学的效用原则。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