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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权的广义与狭义

杰克?唐纳利著:《普遍人权的理论与实践》,王浦劬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2、33页。
杰克?唐纳利著:《普遍人权的理论与实践》,王浦劬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3、114页。
J. 范伯格著:《自由、权利和社会正义——现代社会哲学》,王守昌等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86页。
正如卢梭所说:“构成国家的是人,而养活人的则是土地。”见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66页。洛克说;“人类一出生即享有生存权利,……土地和其中的一切,都是给人们用来维持他们的生存和舒适生活的。”洛克:《政府论》(下),叶启芳、翟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8页。唐纳利先生认为自由主义是“以财产为基础的个人主义”,“在自由主义民主中,有两个主要权利,……第一个是取得私人财产的权利,……另一个是言论自由的权利。”杰克?唐纳利著:《普遍人权的理论与实践》,王浦劬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04、121页。
J. 范伯格著:《自由、权利和社会正义——现代社会哲学》,王守昌等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86—87页。
虽然从历史上看,“公民和政治权利最初确是在资产阶级中获得社会基础的,而对于经济和社会权利的要求也确实是从工人阶级和社会主义知识分子开始的。但是,历史发生学的问题必须与理论的正当性分离开来。”一种思想产生时的意识形态背景“并不意味着它会永远与这种争论的原先范围联系在一起,或局限于这一范围。……事实上,放弃公民和政治权利与经济和社会权利习惯二分法的主要理由之一,是要克服左派和右派的意识形态偏向,这种意识形态偏向如此长期地与这种二分法联系在一起,而且常常造成要求一方面权利具有优先地位,否定甚至压迫另一方面权利的政治上危险的主张。”杰克?唐纳利著:《普遍人权的理论与实践》,王浦劬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9、30页。
大须贺明著:《生存权论》,林浩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8、13页。
杰克?唐纳利著:《普遍人权的理论与实践》,王浦劬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0页。
杰克?唐纳利著:《普遍人权的理论与实践》,王浦劬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16、114—115页。
李步云主编:《人权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122页。
大须贺明著:《生存权论》,林浩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2、34页。
阿部照哉等编著:《宪法》(下册),周宗宪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35页。
阿瑟?奥肯著:《平等与效率——重大的抉择》,王奔洲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69、14、27页。斯宾塞在《社会静力学》(1851年)一书中提出“行善的理念从根本上违背了生物学的规律。”他认为:“社会的自然法则从来就是淘洗剔除那些病残、智障或胸无大志、毫无主见、缺乏信仰的成员。”转引自阿兰?德波顿著:《身份的焦虑》,陈广兴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7年版,第83页。
伯纳德?施瓦茨著:《美国法律史》,王军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71页。
杰克?唐纳利著:《普遍人权的理论与实践》,王浦劬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15、112—113页。
托克维尔著:《论美国的民主》(下),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797页。
大须贺明著:《生存权论》,林浩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9页。
洛克:《政府论》(下),叶启芳、翟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9页。
杰克?唐纳利著:《普遍人权的理论与实践》,王浦劬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06、105、107页;可同时参见洛克:《政府论》(下),叶启芳、翟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五章“论财产”。唐纳利先生强调不应过于机械地、片面地理解洛克的自由主义,他批评一些自由主义者仅限于重复洛克的“一些次要的理论选择甚至错误”,“正如当代亚里斯多德主义者仅限于认为某些人天生就是奴隶,所有的女人都缺乏理智,或者当代功利主义者仅限于接受边沁快乐和痛苦的特定分类和密尔对于‘野蛮’种族的藐视一样。自由主义并不是产生于洛克或任何其他地方的一系列固定的圣经式阐述;……自由主义的本质体现在它的基本原则中——即体现在它对于平等和自由的信奉,对于通过人权来保护这些价值的信奉中。”“坚持把自由主义限定于洛克所论述的内容,既不增加也不减少,这并不是为自由主义辩护,不是对于自由主义的忠诚,甚至不是理性思维,而是在为自由主义传统撰写墓志铭,或是在参与对于教条式信仰的一种缺乏考虑的、宗教仪式性的确认。”杰克?唐纳利著:《普遍人权的理论与实践》,王浦劬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16、117页。
当然还是有不一样的地方:当年的国王贵族拥有的是法律上的特权和政治上的专制,因此资产阶级争取的是法律上的自由与平等;而后来资产阶级拥有的是法律上的自由和平等,但这种法律上的自由与平等往往导致事实上劳工阶级的无自由和无平等(准确地说是少自由和少平等),以致影响到其生存权的实现,因此才需要加以适当“矫正”。强者的强势在过去(封建社会)表现为特权,在后来(资本主义社会)却表现为自由,不是强者的特权而是强者的自由威胁到弱者的生存。
杰克?唐纳利著:《普遍人权的理论与实践》,王浦劬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18页。
杰克?唐纳利著:《普遍人权的理论与实践》,王浦劬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15页。
J. 范伯格著:《自由、权利和社会正义——现代社会哲学》,王守昌等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86页。在这里,范伯格先生所理解的自由权是“维护自由行动免受事实上的约束或监禁的权利”,即人身自由,而没有包括政治自由,虽然笔者认为这样的概括有“片面”之嫌,但至少说明在范伯格先生眼中,自由权的含义主要是人身自由而不是政治自由。笔者认为自由权应包括人身自由、政治自由、信仰自由等多方面内容,其中人身自由既属于自由权的范畴,也同时具有生存权的属性。在唐纳利教授对权利的五重划分中,第一类权利是“生存和个人权利。他们提供起码的人身保护”,即唐纳利教授也是将生存权和人身自由划为同一类的。杰克?唐纳利著:《普遍人权的理论与实践》,王浦劬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6页。
徐显明:“生存权论”,《中国社会科学》1992年第5期。也有学者反对将“生存权”理解为“几乎无所不包”的权利,认为“这使生存权作为一个独立的研究对象的意义和价值大大降低,这种笼统、广泛的探讨也使人们对生存权的研究难以深入。”张斌:“公民基本权利界限研究”,武汉大学2002届博士学位论文,第114、1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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