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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法律思考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矛盾日益复杂。审判活动作为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司法活动,对法官业务能力的要求越来越高。但职业化的要求,有时会使法官因职业习惯而陷入思维定式,对案件的审理产生负面影响,形成职业偏见,加上司法领域不可避免的自由裁量空间,容易使法官囿于职业偏见而造成自由裁量权的过分膨胀,形成对案件的恣意与擅断,出现司法专横。人民陪审员由于大多来自基层,熟悉社会,了解并能够代表民意,在参与审判活动中,他们往往更注重从社会道德标准的角度对案件进行评判,可以补充法官职业思维的缺陷,避免其职业偏见,从而在具体的个案中对职业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制约,减少了司法的专横。除此之外,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理,同职业法官一起共同审理案件,并对案件裁决独立发表意见,可以更好地监督法院的审判活动,充分发挥其监督职能,使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在各种利益诱惑面前更加约束自己,大大降低法官枉法裁判的可能性,铲除司法腐败滋生的土壤。这对于保证司法廉洁,促进司法公正,都能收到很好的效果。
  (四)增进公众信赖,提升司法权威
  公众对司法的信任是司法能够有效运作并发挥作用的基础和前提。Brian Martin法官曾指出:“在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中,司法部门应得到人民的信任和支持。从这个意义出发,公信力的丧失就意味着司法权的丧失。”[2]如果司法得不到人民的信任,就会降低裁判结果的社会满意度,从而损害司法公信力,破坏司法权威。作为增强信任的最有效手段,就是让公众具体参与审判。人民陪审员来自于民众,他们在群众中大多享有较高的威望,通过使其代表民众参与审判,有助于增强案件当事人对司法的信任,使其对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形成确信,进而自觉履行法院裁判确定的义务。人民陪审员在参与审判的过程中,可以近距离地接触司法的运作状况,感受司法程序的严格与公正,从而加深其对司法的认同,减少法官与公众间的隔阂,有利于消除社会上对法院裁判的猜疑和误解,从而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增强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
  (五)推行普法教育,提高法律素养
  我们要建立法治社会,而法治社会的建立必须以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法律素养的提高为前提和基础。人民陪审员制度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承担普法职能。人民陪审员通过参与审判活动,亲身经历有关诉讼程序、证据采纳规则、审理裁判过程以及法律适用等,可以通过具体案件的审理不断提高其法律意识,丰富自己的法律知识,增强辨别是非,调处矛盾纠纷的能力,相当于接受了一堂生动的法制教育课。“人民以陪审员的资格参加审判,也能受到国家管理的教育,受到严格遵守法律的锻炼。他们还能把自己参加审判所受到的教育、锻炼灌输与广大的人民。”[3]人民陪审员来自民众,当他们回到群众中时,就会向他们讲述自己陪审的经历,并将从中获取的法律知识传播给更广泛的人们,潜移默化地影响周围群众,从而对于公民法律知识的增加和法律素质的提高都极有裨益。托克维尔甚至认为教育民众是陪审制度的最大好处,他指出,“应当把陪审团看成是一所常设的免费学校,每个陪审员在这里运用自己的权利,经常同上层阶级的最有教养和最有知识的人接触,学习运用法律的技术,并依靠律师的帮助、法官的指点、甚至两造的责任,而使自己精通了法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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