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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法律思考

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法律思考


王效贤


【全文】
  陪审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吸收非法律职业者为陪审员参加法庭审判,与职业法官共同行使审判权的制度。我国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产生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在其产生发展后半个多世纪的风风雨雨中,曾经对完善我国的司法民主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其发展也并非一帆风顺,曾历经四次浮沉,终于伴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而走出困境,结束了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废之争,逐渐步入法治化轨道。然而,由于多方面的原因,这一制度在运行中仍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亟需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加以完善,使其更加适应公正司法的现实需要。本文拟就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进行界定,根据其价值功能来分析检讨该制度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并对该制度的完善措施提出建议,使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在保障司法公正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一、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功能
  人民陪审员制度具有重要的制度价值,其价值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保障政治参与,弘扬司法民主
  陪审制度是由宪法和法律确立的一项基本司法制度,是一个国家政治民主的重要体现。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根据宪法和法律享有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权利。这种权利不仅应当广泛真实,而且需要坚实的物质基础和制度保障。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其存在的最大价值,就是能够充分体现司法民主。让不具备系统法律专业知识和司法经验的普通民众参与审判,与职业法官共同行使国家审判权,本身就是民主政治的一种形式,是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实现参政议政的重要体现。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司法民主的柱石之一,“可以把人民本身,或者至少把一部分公民提到法官的地位。这实质上就是把领导社会的权力置于人民或这一部分人民之手”。[1]通过人民直接参与司法审判,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可以有效防止司法决策过程中的恣意与专横,从而保障裁判公正。因此,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保障公民的政治参与权利,弘扬司法民主,使社会主义民主具有广泛的群众性和代表性。
  (二)促进审判独立,实现司法公正
  审判独立是一项基本司法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诸多因素的制约,我国审判独立的程度并不高,从而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可以有效地促进审判独立,因为人民陪审员来自民众,他们并非法院的专职人员,没有过多的政治顾虑,因而能够自觉抵制来自行政机关、权力机关、党委组织以及法院内部的各种干预。同时,由于人民陪审员的来源具有广泛性,他们大多有自己的职业,担任陪审员并非其生存基础,不易受人情关系的影响。在参与审判的过程中,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的良知对案件进行独立评判,有利于实现审判独立。对于职业法官来说,由于法院在人、财、物等方面均受制于其他部门,很难摆脱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及地方党政组织的外来干预,要实现审判独立则困难重重。而只有真正实现审判独立,才能使审判人员在不受任何外界干预的情况下,依法独立判断,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减少和防止错案发生,确保案件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三)抑制司法专横,防止司法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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