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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税法的道德性——税法不能承受之重

论税法的道德性——税法不能承受之重


翟继光


【全文】
  最沉重的负担压得我们崩塌了,沉没了,将我们钉在地上。
          ——米兰•昆德拉:《生命中不能承受之轻》
  现代税法在完成其最原初的筹集财政资金的功能以外,逐渐承担起了各种各样的社会职能,其中,道德职能就是一个重要的方面。这些社会职能将税法压得喘不过气来,税法在纷繁复杂的社会职能面前已经开始蜕变为社会法、道德法和宏观调控法。评判税法优劣的标准在社会原则、道德法则和宏观调控政策面前被彻底击败,税法还能继续背负如此沉重的责任不断前进吗?本文主要探讨税法的道德性,通过税收公平和一事不二罚两个原则以及税收立法的科学性来分析道德税法的缺陷与危害,最后提出构建道德中性税法的建议。
  一、现代税法的道德属性
  税法最原初的功能在于筹集财政资金,它是将国家提供公共服务所需资金在全体国民之间进行公平分配的法律体系。在“夜警国家”,税法基本上仅承担筹集财政资金的功能,没有其他额外职能。但自凯恩斯主义以来,国家开始越来越频繁地干预经济运行,各种能用的手段几乎都被用上了,税法也未能幸免于难。[1](P13.)税法所承担的宏观调控职能越来越多,甚至成为最主要的宏观调控手段之一。同时,在强调法律的社会职能和道德职能的时代背景下,税法也逐渐具有了道德属性。道德高尚的人和行为将受到税法的褒扬,道德败坏的人和行为将受到税法的惩罚。税法也站到了惩恶扬善的第一线,成为道德的忠实守护者。
  税法道德属性最明显的例子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对道德高尚者的税收优惠以及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对违法损失的拒绝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能够获得上述奖金的人一定是道德高尚,为国家和社会做出突出贡献,值得表彰和学习的人,对他们给予免税优惠体现了税法的道德追求。《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给见义勇为者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 规定:“为了鼓励广大人民群众见义勇为,维护社会治安,对乡、镇(含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经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类似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一规定更加彰显了税法的道德追求。在整个社会都强调道德建设的时代背景下,税法也不甘落后,走到了弘扬社会正义、褒扬道德高尚行为的第一线。《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0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这一规定将企业所得税法惩恶的功能体现得淋漓尽致。按照通常的解释,如果对这些支持也予以扣除,不就相当于鼓励企业从事违法行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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