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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的行政证据制度

  (二)证明效力的大小
  证明效力的大小又称证明力,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一项证据材料具有可采性,并不意味着该证据材料就可以作为裁判依据,而仅仅意味着一种可能性,要成为裁判依据,还必须具有较高证明力,特别是在存在相反证据的情况下。
  行政诉讼中,关于证明力的规定有:国家机关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文书;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法庭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制作的勘验笔录;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作为一种例外,以有形载体固定或显示的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以及其他数据资料,作为传来证据,其制作情况和真实性经对方当事人确认,或以公证等其他有效方式予以证明的,与原件具有同等证明力;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行政复议可以借鉴行政诉讼关于证明力的规定,例外的是,由于适用书面审理原则,行政复议中的证人证言多属于传闻证据,作为传来证据,其证明力原则上应不受影响。
  五、推定与认知
  (一)推定
  推定是指事实审查者基于某一事实,根据法律规定或经验法则(论理法则),推导出另一相关事实成立的认识过程。
  行政诉讼中,关于推定的有:不举证的视为相应证据不存在,即推定该证据反映的事实不存在;庭审中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认可,法院对该事实可以认定(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经合法传唤,因被告无正当理由不到庭而适用缺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证据,即上述证据反映的事实不存在;确有证据证明被告持有证据而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告如主张该证据不利于被告的,推定该事实之主张成立。[4]上述均为根据法律规定作出的推定,此外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大量的根据经验法则作出的推定,如对证人作证能力的推定等。
  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内不举证的,视为无证据,即推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不存在。这是明确的法律规定的推定,鉴于证明的共性,除涉及庭审的推定外,行政复议可以借鉴行政诉讼中关于推定的规定。
  (二)认知
  行政诉讼中,司法认知的事实有:众所周知的事实,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以及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上述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此外还有自然规律及定理法院可以直接认定而无须当事人举证。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认定的事实,可以直接认定,但如发现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其认定的事实有重大问题的,应当中止诉讼,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纠正后恢复诉讼。
  我国关于行政复议的认知除规定被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内不举证可直接认定为无证据外,对其他关于认知的事项并无规定,实践当中,行政机关对法律、法规或规章推定的事实,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事实,一般是直接予以认定的,但对其他事实是否可以直接认定并不明确。在行政复议中,考虑到书面审理原则,复议机关可以直接参照行政诉讼关于认定的规定,例外是对于行政机关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事实,复议机关认为错误的,除有职权直接予以撤销或提起监督程序外,应当一律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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