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法现代化历程中的三个误区
眭鸿明
【摘要】清末当民初开始的中国民法现代化历程,在确立平等、自由、秩序等现代民法精神,构筑代民法制度发展基本脉络的同时,尚存有一些遗憾与不足,以下三个历史误区更值得关注:民法现代化初期的民法价值理念,不恰当地追随了西方的“权利社会化”思潮;民法现代化历程始终未能摆脱国家本位主义的阴影;民法制度的创制过度突出了“制定法”地位与“法律移植”的作用。为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反思这一百年的民法现代化历程之得失,以期重新展望、描绘更为美妙的民法现代化图景。
【关键词】中国民法现代化;历史进程;误区
【全文】
我国清末民初时代进行了较广泛的法律创制行动,其中确立了以保障私权为基本内容的现代民法制度,由此揭开了中国民法现代化的起始一章。在此之后,我国民法制度建设基本上沿着由日本传递过来的德国、瑞士等大陆法国家的体制和制度设计运行。时至今日,在全新的市场经济和全球化背景下,已开始进行民法典的创制或编纂。这意味着中国的民法现代化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阶段。
我们首先应当对中国民法现代化历程作出基本肯定的评价,起码因为这一百年的继受大陆民法的实践并未遭遇太多的困境和尴尬。 [1]而且,由于我们继受大陆民法已逾百年,大陆民法概念、知识、理论已渗透、占据了国人法律思维的主腔,今天创制民法典事实上已不能背离这一中国的“民法新传统”。但是,我们又必须承认,中国民法现代化历史进程中尚存有一些值得关注的误区。
一、误区之一:对“权利社会化”思潮的盲目追从
依照民法制度的历史演变,一般将历史上的民法分为三个时期:一是“义务本位时期”;二是“权利本位”时期;三是社会本位时期。“个人主义发达的结果,于不知不觉中酿成种种之流弊,于是学者主张,法律最终之目的不在于权利之保护,而在于社会生活之安全与健全,法律之中心观念亦随之而变,此即所谓社会本位者是也。” [2] “社会本位”以“权利社会化”为主要载体,从19世纪末开始直至今天,始终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并成为大多数国家民法制度的基本价值定位。
应当说,西方社会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广泛出现的“权利社会化”思潮是适合其时代的一种法律现象。这是因为:首先,在成熟的商品经济领域,对权利的限制是一种应然的法权关系。因为主体在商品交换过程中,只有充分尊重他人利益才能获得自身利益;商品生产交换中个体利益的实现,必然要尊重由若干个体利益构成的社会利益。对西方自由经济体制时期盛行的“权利绝对”、“权利本位”原则进行修正,使私人权利受到一定限制,实为商品经济领域的内在法权关系。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