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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的游戏精神——约翰·胡伊青加的游戏理论及其诉讼意义

  不能说中国是一个缺乏游戏色彩的国度,历史上,我们的礼制一度极为发达,中国也因此而素有“礼仪之邦”之称(而仪式乃游戏的一个基本表征)。不过,应当指出的是,即便是在道德生活领域中,所谓的游戏色彩也主要呈现为一种表象,因为缺乏平等竞争、公平竞争的游戏精神;在事关犯罪打击与利益分配的刑事诉讼实践中,平等竞争、公平竞争的游戏精神更是极其淡薄甚至缺失。正如韦伯所指出的,中国的法制为反形式主义的法律,中国人寻求的是实际的公道,而非形式的法律。 [9](第154页)重实体、轻程序是我国传统社会中的基本国民心理。解放后,这种国民心理在一定程度上更趋硬化。其因在于,长期受阶级斗争学说以及前苏联法学的影响,刑事诉讼一直被作为无产阶级专政的形式,公、检、法机关则被定位于专政的工具或“刀把子”,党、政、法不分,政治意识、道德意识充斥于刑事司法领域,法律的运作逻辑常常被政治的运作逻辑所冲击乃至取代,犯罪控制与追诉效率被置于重中之重的地位。作为其必然结果,刑事诉讼立法过于强调对公、检、法权力的赋予,不适当地压缩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与防御能力;刑事政策方面,本来作为一种应急性措施出台的“严打”政策事实上已演化为一种常态的刑事政策,大有“年年严打”、“月月严打”、“天天严打”之势,从而使得正当化的、均衡性的刑事诉讼程序难以找到生长的空间;司法实践中,在追控犯罪观念的支配性影响下,公、检、法机关虽分实合,常常是协力对付被告人一方(注:在我国的法庭上,由于对自身的角色定位缺乏正确的认知,本应保持中立的法官“两眼冒火”,欲用肩上的“天平”去砸刑事被告人——这在西方法治国家乃匪夷所思——的场景频频出现,可说是其鲜明体现。),而刑事被告人既缺乏沉默权、被讯问时的律师在场权等一系列赖以与追诉方相抗衡的有效手段,相关的律师辩护机制也极不完善,以至于控辩双方实力悬殊,刑事诉讼结构严重失衡,刑事诉讼在某种意义上沦为以强凌弱的行政治罪活动或强力镇压活动,与平等竞争、公平竞争的游戏精神存在极大的背离。
  近些年来,随着民主法治建设的加强以及面临加入有关国际人权公约的影响,我国刑事诉讼也在不断地调整与完善。1996年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正案中就增加了许多体现游戏精神的规定,如律师可提前介入到侦查阶段,以强化被告人一方的诉讼防御能力;改采控辩式审判方式;基本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等。但必须清醒地看到,由于历史、现实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上述不合理的状况并未从根本上得到改变。一方面,我国刑事诉讼法在总体上与有关国际性人权公约的要求仍存在较大距离,如被告人没有沉默权,侦查机关的权力过大、缺乏有效的制约,控辩双方的力量仍然失衡等。另一方面,即便是立法中的现有规定,在实践中的落实情况也不容乐观。一个典型的例证是,据律师群体的普遍反映,刑诉法的修改精神虽然有利于律师的介入,但现实中由于公安、检察机关处处为难律师,而使律师的刑事辩护比以前反而更难了。 [10](第14-15页)此外,众所周知,司法人员公然违反刑事诉讼规则,搞超期羁押、刑讯逼供的现象在实践中相当普遍,且屡禁不止,这些无疑都折射出平等竞争、公平竞争的游戏精神在立法、司法人员心目中的淡漠程度,当然其深层根源或许是游戏精神在国民意识中的整体性匮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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