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诉讼的游戏精神——约翰·胡伊青加的游戏理论及其诉讼意义
周长军
【关键词】刑事诉讼;游戏精神;约翰·胡伊青加;游戏理论;诉讼意义
【全文】
曾任莱顿大学校长的荷兰历史学家约翰•胡伊青加教授20世纪40年代就已被公认为当时最伟大的文化学的代表人物。在其于1938年出版的《人:游戏者——对文化中游戏因素的研究》 [1]一书中,胡伊青加从文化——史学的视角切入,系统检视了游戏在历史特别是古代历史中的各种文化形态(法律、政治、战争、神话、认知、文学、艺术、哲学、习俗等)中的表现,提出了“人是游戏者”的命题,对此前关于人的两个最重要的命题即“人是理性者”和“人是制作者”提出了强有力的挑战。不仅如此,作者还一反陈说,认为就文明与游戏的关系而言,游戏先于文明而存在,文明是在游戏中并作为游戏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在某种意义上,文明将总是根据某些规则来游戏,而真正的文明将总是需要公平游戏的。(注:关于游戏理论的研究,19世纪70年代以来大致朝三个方向发展:一是心理学—教育学的方向,如皮亚杰派、心理分析派、教育派等;二是文化学—人类学的方向;其代表人物有泰勒、胡伊青加等;三是现象学—阐释学的方向,代表人物如伽达默尔等。)本文不拟对此书的丰富论域进行全面研析,而仅就其中有关游戏与法律特别是与
刑事诉讼法的分析加以讨论,进而就中国刑事诉讼在相关方面的完善提出自己的管窥之见。
一、游戏的本质与精神
在常人的观念中,一般把游戏视为非严肃的,甚或等同于儿戏的东西,因此,是不能把神圣严肃的法律行为与游戏连在一起的。不过,在胡伊青加看来,这种观念是需要加以反省的,因为倘若仔细、深入地考察游戏的各种文化形态,就会发现,游戏与严肃之间的对立既非最后的也非固定的。一方面,所有游戏,无论是儿童的还是成人的,都能以最认真的态度来加以表演;另一方面,游戏也有低级形式与高级形式之分,在人的游戏的那些较高级的形式中,可能就是非常严肃的,因为这种游戏一般属于庆典与仪式的领域,亦即属于神圣的领域。刑事诉讼,无疑就是其中的一种形式。对此,柏拉图在《法律篇》中的一段话足可引人深思:“我以为人必须以严肃对待严肃的事,只有神才配最高的严肃,人被做成供神游戏的玩物,而那是人的最好的部分。因此,每个男人和女人都应相应地过生活,都应玩最高尚的游戏,并禀有与他们目前不同的另一种精神。……生活必须作为游戏来过,玩游戏,作祭献,唱歌跳舞,这样的人才能抚慰神灵,才能免于敌人的侵犯并在竞争中获胜。” [2](第80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