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及教育对策
1.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中世纪的西方很早就提出上帝主宰人的思想,法律管理人的行为的主张,他们认识到人的外部行为应由法律来管理。在法学史上,康德首先明确地将道德伦理特性归结为“内在性”,法律规范为“外在性”,他认为法律调整人们的外部行为,道德则只支配人们的内心活动的动机。笔者认为,其一,法律之所以是作为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是因为法律这种社会规范是人们理性的结晶,经过了规范的程序,具有确定性、可预测性与保障性,这与道德的解释随意性、不可预测性与依靠内心自律性不可同日而语,我们不能指望人们依靠不确定性、不可预测性的规范来调整自己的行为。而在法律之外,人们还需要道德来规范人们的内心是因为道德与法律有着天然的联系,道德意识的培养有助于人们的守法意识;其二,法律的确定性、也带来法律的滞后性,道德的发展能推动法律的前进;最后,我们还要看到的是法律是对一般人的最低要求,但人类的发展需要高尚的人来导航,社会主义更需要良好的道德风尚和身先士卒的标兵,这样才能使人们更加远离兽性。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把道德分为两类要求与原则:一是包括社会有序化的基本要求,它们对于有效地履行一个有组织的社会必须承担的义务来讲,被认为是必不可少的。二是包括那些有助于提高生活质量和增进人与人之间的紧密联系的原则,但是,这些原则对人们提出的要求,则远远超过了那种被认为是维持社会生活的必要条件所必需的要求。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可以说法律只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在区分了两者调整的范围后,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我们说法律调整人们的外部行为,道德则只支配人们的内心活动的动机,并不否认法律对内心的影响。法律通过对行为的调整,直接影响了人的内心,道德支配人的内心从而规范了人的外部行为。两者的分野在于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是否直接进入了人们的内心,如对思想治罪,而无强制性的道德是否对人们的行为产生强制性,直接处置人们的权利义务,如依道德判案。
2. 法律教育与道德教育的对策
高级汉语大词典将教育定义为两种:一是指培养人才、传播知识的工作;二是指教导启发,使明白道理。前者是教育管理行为,是一种准行政行为,其直接后果是对被管理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直接影响;后者是教育传授行为,对于被教育人的现实权利义务关系并无直接影响,其影响表现在对被教育人仅在内心世界,仅能改变其内心世界,并通过改变内心世界影响其外部行为。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对被管理人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后果的教育管理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当然要纳入法治轨道,一切依法办事,教育工作才能有序进行,道德在此主要是起补充、辅助作用,绝不可代替法律。而对被教育人内心世界产生影响的教育传授行为,针对的是思想领域范畴,道德当然能在此领域发挥其作用,具体说教育传授除了知识的传授外,还应当在道德与法律的传授上齐头并举,以期达到形成高尚的社会风气与养成守法的意识。在此笔者要提醒的是这二种分类仅对其作用的对象而言,对于教育者本身而言,无论是教育管理行为还是教育传授行为都是法律行为,都应依法进行,如教育传授不能传播反动思想,否则要受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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