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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意识与道德观念冲突的理性分析

对法律意识与道德观念冲突的理性分析


崔丽芳;秦兰双


【全文】
  随着我国法律法规制度的健全, 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逐步增强, 有的为了一元的公交车费与图书大厦见诸于法庭, 有的为了几元钱的电话费和宾馆打起了官司。但是,我们也发现,在某些方面却存在着传统道德观念和法律意识的冲突, 需要对冲突的根源进行分析,并对如何开展法律及道德教育提出相对对策。
  一、法律与道德行为冲突的根源
  在重庆开往安康的火车行进中,一位民工上车后,好不容易找到自己的座位,却发现一位女士已捷足先登,坐在自己的座位上。虽然旁边还空着一个座位,该民工还是要求女士出示车票,该女士既不出示车票,也不让座。民工无奈只好找到列车员,要求帮助落实座位。列车员问:你现在有地方坐吗? 民工答道:有。列车员说:“有,不就得了”。民工无奈地坐在本不属于自己的位子上,满怀委屈,他不知道自己到底错在何处? 也不知列车员为什么不支持自己的要求? 女士明明占据了他人的座位却像是坐在自己的座位上一样安详、自然,没有丝毫歉意,自己“让出”了座位却没有一丝道德成就感,也没有得到丝毫谢意。旁边一位乘客见他不快,忍不住劝道:“唉,算了,出门在外,还是互相忍让一点嘛!”。
  这个故事是再普通和典型不过了,也许在我们的现实世界里每天都会发生若干这样的“小故事”,但“故事”所反映出来的问题却并不如此简单和肤浅。其实,这里已经涉及到法律与道德两个行为标准的选择与冲突问题了。就民工与铁路运输方之间而言是一种运输合同关系,车票是乘车凭证,也是合同依据,民工要求坐在自己的座位上于法有据,至于其是否愿意放弃权利或者让出权利背后的利益——座位,完全取决于其自身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意愿,列车员(承运方) 无权干涉,更不能强迫其放弃。列车员此时的行为依据只能是法律与合同,而非道德。至于民工是否可以道德地让出自己的座位给那位女士,属个人私权,只能由他自己决定。就该女士而言, 如果无票或座位不在此, 也就没有占据他人座位的理由, 如果强行占据了该座位, 在法律上是侵权,在道德上则是失德。在此, 法和德的要求是一致的。
  当然, 如果民工心甘情愿地奉献自己的座位, 女士也就拥有了坐在他人座位的合法依据与道德理由, 出于道德和礼貌她应有必要回应。然而, 问题并不如我们的想象和期待那样完满和简单, 女士与民工都想坐在靠窗的优越位置, 冲突和矛盾也就产生了。解决纠纷的基本依据只能是法律。因为这个“故事”已经涉及两个法律关系, 道德规范已经无法给出双方都能接受的说法, 而通过法律了断是非, 在此基础上再谈道德似乎更为明智和有效。因为, 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的行为最低标准, 其所保障的是最低限度的秩序、稳定和效率, 其所体现的也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至于旁边乘客的劝说则是从道德和安定角度讲的, 其话语或许有利于矛盾的平息和解决, 但在是非标准上实在是含混不清的, 如果双方并不认同此理, 则并无他法。因此, 在一个法治社会或以法治社会为目标的社会, 在法与德的共有领域, 处理和裁决纠纷的首要和最基本的依据只能是法律, 其次才是道德。如一开始就以道德为标准, 而大家的道德观又见仁见智, 甚至截然对立, 彼此很难说服对方接受自己的意见, 势必会造成矛盾的激化和难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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