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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作者简介:李飞,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许霆案作出的(2008)穗中法刑二重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基本上是个“不讲理”的判决,该判决书中对认定盗窃罪的理由非常笼统,一笔带过:“本院认为,被告人许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银行经营资金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因此,只能靠该院刑二庭庭长、法学博士甘正培向社会公开作的释法答疑来了解法院对本案的判决理由。
见《广州中级法院关于许霆案前后量刑悬殊的释法答疑》,中国网(http://www.china.com.cn/news/txt/2008-03/31/content_13978714.htm)
蔡奕:“电子商务合同的若干法律问题探析——兼评我国发展电子商务的法律障碍”,载《国际经贸探索》2001年第3期
美国是电子代理人概念的创始者。根据1999年7月美国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通过的《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Uniform Computer Information Transaction Act,UCITA)第102条的规定,电子代理人是指“为某人用来代表该人对电子讯息或对方的行为采取行动或做出反应,且在做出此种行动或反应之时无需该人对该电子讯息或对方的行为进行审查或做出反应的一个计算机程序,或电子手段或其它自动化手段。”1999年美国在制定《统一电子交易法》时也借鉴了这一概念。1999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统一电子签名规范》(1999年2月第3稿)中也使用了该词。目前,电子代理人已成为一个国际上普遍接受的术语。
同注①
同注①
刘家琛主编:《新
刑法条文释义》,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版,第1197页
梁华仁,裴广川主编:《新
刑法通论》北京:红旗出版社,1997版,第295页
胡康生等主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8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