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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晋法律体例的变化与学术风气之关系

  《刑名律》、《法例律》出现在魏晋,不是偶然的,与当时的学术思潮存在着密切的关系,是魏晋学术文化理论化的产物。曹魏时期,追求事物的最高原理已蔚成风尚,正始以后,玄学兴盛,更以追求宇宙万物的原理为其主旨。在学术思潮理论化的影响之下,魏晋制定新而求原理,开启了魏晋论文的先河。曹魏时期,追求事物的最高原理已蔚成风尚,不唯儒学,文学、音乐在这方面也有十分突出的体现。正始以后,玄学兴盛,更以追求宇宙万物的原理为其主旨。在学术思潮理论化的影响之下,魏晋制定新律,崇尚法律理论,追求法律通用原则和精神,也就在情理之中了。可以说,汉魏之际的学术风尚,成为《刑名律》、《法例律》的催生剂。具体说来,曹魏《新律》的出现,与当时名理学的兴盛密不可分。曹魏之际兴起的名理学,研究名与实的关系,希望求得名之理,以使“官无废职,位无非人”。可见,名理学是为解决现实政治问题服务的,修订法律要达到的目标无疑与此一致。名理学的特点是抽象、概括,以理论见长。名理学的这些特征,与曹魏通过制定《刑名律》以追求法律的原则与精神,讲究篇章体例之间的逻辑关系,以及对汉人增加法律条文“更与本体相离”的认识恰相符合。据此可以推定,《新律》的制定,特别是《刑名律》的出现,与名理学的发展之间有相当的连贯性。在名理学兴盛的学术氛围影响之下,由“精于法理”的魏明帝下令修律,加之以修律的刘劭、庾嶷等人又都是崇尚“玄虚”、“简约”之士,曹魏《新律》一改汉律的驳杂不纯、支离散漫,以逻辑严谨、讲求法律原则与精神、崇尚简约为特征,从而呈现出与汉律截然不同的风貌,也就不是令人惊异的事情了。循名责实、追求名实相符,是名理学的主要内容,这个特点对刘劭等人制定《新律》影响巨大。刘劭定律,舍具体重抽象,因此,必然要制定一篇体现法律原则与精神、能统率全律的法律通则,这就是后来玄学家王弼所说的“物无妄然,必有其理,统之有宗,会之有元”原则。但《具律》多方面的名实不符使其难以起到“宗”、“元”的作用,有鉴于此,刘劭对《具律》进行了如上文所述的改造:首先,将“出卖呈”等不能体现法律原则与精神的条文从《具律》中析出。其次,在《具律》中加入刑名的内容,以使其起到统贯全律的作用。为使篇名与内容相符,又将《具律》改为《刑名律》。最后,将《刑名律》“冠于律首”,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刑名律》的重要地位。有了这一番改造,《刑名律》“实无不称于名,名无不当于实”,可以完全发挥它应有的效用了。除《刑名律》外,《新律》对其他篇名的调整与增加,也贯穿着“循名责实”的精神。《新律•序》对《九章律》的析分及《新律》各篇所应包含的内容进行了详细说明。如《九章律》中的《盗律》有劫略、恐 ,《贼律》有欺谩、诈伪,《囚律》有诈伪生死。制律者认为这样的内容与律目不符,所以从原篇目中析出,另立《劫略律》、《诈律》、《毁亡律》。从中可以看到,修律者尽量追求篇名与内容的一致,这正是名理学所强调的“循名责实”、“名实相符”的具体体现。需要注意的是,曹魏对法律分类的上述认识,可能受到了学术界“推类辨物”思想的影响,而“推类辨物”是名理学的另一个特点。可以说,《新律》篇目的制定,正是学术界“分类辨物”的方法论运用于法律的结果。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曹魏以前法律制定者就没有分类的观念。无论《法经》六篇,还是《九章律》九篇,都代表了法律制定者对法律类别的认识所能达到的高度。但是,汉律各篇的驳杂不纯说明,汉人对《九章律》各篇及法律精神的认知程度,较之魏人粗疏肤浅得多了。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汉代本就不具备“推类辨物”和学术高度理论化的文化氛围。魏正始以后,由于理论本身的发展,更由于现实政治的发展,名理学归本于道家,形成了玄学。自王弼注《老子》、《周易》,玄风大盛,当时的士人深受其影响,制定晋律的法学家如裴楷、杜预、羊祜、荀顗、郑冲、荀勖等人也未能例外,玄风深染。裴楷诸人或以玄学思想闻名当世,或深受玄学思想熏染,其所制定的晋律自当有浓厚的玄学色彩。在学术背景十分相近的情况下,晋律在体例和立法原则等方面继承魏律,实是题中应有之义。当然,晋律对魏律不只是继承,也有很大发展。从学术演变的角度看,名理学发展到玄学,更重视理论辨析和抽象思维,“本”“末”、“有”“无”即一般和特殊的关系更是玄学家讨论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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