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善意取得本质论——价值的、逻辑的、制度的考查
孙鹏
【摘要】本文尝试以全新的视觉,从价值、逻辑、制度三位一体地解析动产善意取得的本质,认为动产善意取得是以交易安全为价值诉求、以占有公信力为逻辑基础的合理分配无权处分行为风险的制度。
【关键词】善意取得;无权处分;公信力
【全文】
动产善意取得是一项古老而富有魅力的制度,在我国,该制度的长期或缺并没有影响学者对其研究的热情,但这些研究成果要么是对善意取得整体上的、也是蜻蜓点水式的泛泛而论,要么是竭尽精力于其制度构造或者说构成要件的把握上,时值我国民法典草案(物权编)试图将善意取得立法化之际,对该制度的本质做一番全面的、也是全新的解释,大能维系其与相关民法制度(如公示公信原则、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之和谐,小能有助于对其进行精细地、合乎理性的制度建设。
一、善意取得以交易安全为价值诉求
善意取得制度奠基于交易安全保护之上,它反映了近现代社会人们欲求社会财富迅速增长的理想。其所抱持的,是交易安全(相对于静的安全)优位的理念。而对交易安全的优位保护,是因为交易安全较之于静的安全,在法律上体现了更丰富的自由、正义、效益与秩序的价值元素,同时也是近现代社会中团体本位和社会连带思想在立法精神上的反映。古罗马时代奉行个人本位和权利本位思想,反映在立法上就是对所有权的享有和行使即静的安全的绝对保护,根本不承认无权处分的交易活动,善意受让人的利益处于非常不利之状态。随着生产力和社会经济的高度发展,交易成为人们社会生活中非常重要的经济活动,如果完全由善意受让人承担无权处分不生效力的风险,不仅有失公平,而且会使交易主体因畏惧承担此种风险,而怠于进行各种交易或为安全起见不惜一切代价以确定权利的实像,从而使交易过程延长,这对于财产交易所造成的不经济是可想而知的。由于这种怠于交易或不经济的行为远不止对个人利益的侵害,而是直接影响着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于是,人们开始意识到社会的逻辑起点绝不仅仅是个人,社会的价值含量也绝不是个人神圣的权利和意志得以实现的。认为个人只有处于社会的共同体中,才有其存在的意义,个人应当成为法律生活中的协同者而不是权利对抗者。为此,个人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应当奉献自己的权利或承担其他自身意志之外的不利益。这种团体本位或社会连带思想使个人本位观念遭到极大冲击。交易活动带给社会的繁荣与财产价值的充分实现强烈要求法律重视对交易安全即动的安全的保护,善意取得制度由是而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