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立法上,以违反善良风俗之要件限制纯粹经济上损失的保护范围,对此,可借鉴德国民法第826条的规定,确立“违反善良风俗”的侵权行为,作为一般侵权行为的特别规则。
2.在司法上,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上采取“近因原则”,受害人只能请求对方赔偿直接损失。
【注释】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根据被侵犯的是一项权利,或一项法律上被保护的利益,或一项纯粹的利益,私法上的损害在范围上可作这样的划分:对人身的伤害,财产权的侵害,对法律上所保护利益与纯粹利益的侵害。 See edited by Efstathios K. Banakas, Civil Liability for Pure Economic Loss,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1996,p.11.p11. Maunz/Durig,GG KommentarArt.14,Rdn 96f. 王泽鉴.侵权行为法(1).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p126. 李昊.论纯粹经济上损失.梁慧星.民商法论丛(第二十八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p547. 张民安.现代法国侵权责任制度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p135-136. 张民安.现代法国侵权责任制度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p150. 王泽鉴.侵权行为法(1).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p52 See edited by Efstathios K. Banakas, Civil Liability for Pure Economic Loss,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1996,p.11.p16. 〔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上卷).张新宝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p21. 王泽鉴.侵权行为法(1).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p58. 张民安.现代法国侵权责任制度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p95-96. BGHZ29,65;66,388.转引自王泽鉴:《侵权行为法(1)》,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9页。 Werner Lorenz, Anwaltshatung wegenUnt?tigkeit bei der Errichtung Letzwilliger Verf ügungen,JZ1995,317.转引自王泽鉴:《侵权行为法(1)》,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30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