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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纯粹经济上损失的规范模式——我国侵权行为法对纯粹经济上损失的规范样式

  Hedleyv.Heller案推翻了Derryv.Peek案的结果,即使原告无合同上的权利,当其因缔约一方的虚假陈述遭受纯粹经济上损失时,他可以要求赔偿。作为一个里程碑式的判例,Hedleyv.Heller案向人们昭示了这样一个思想:不能再说,英国法不允许对非故意造成的纯粹经济上损失在侵权法上给予保护了。
  对过失侵害纯经济上利益的保护规则虽然建立起来了,但该规则在适用上要求非常严格。英国上议院在表达Hedleyv.Heller案的判决时,显现了相当谨慎的态度,如Reid勋爵所言,“在我看来,在我们现行法背后隐藏着一个有益的判断:一般而言,除了过失,无意的虚假陈述不能产生诉因。”关于过失虚假陈述的赔偿责任的适用条件,Reid勋爵认为缔约当事人之间应具有“特别关系”(specialrelationships),Morris勋爵要求缔约一方应具有特别的技能(specialskill),Devlin勋爵的表达是当事人应具有一种“等同于契约的关系”(arelationshippequivalenttocontractp)。除此之外,还有人提出了以“案情所需的注意程度”(thedegreeofcarerequiredbycircumstances)、“合理信赖”(reasonablereliance)、“责任的自愿承担”(voluntaryassumptionofresponsibility)以及“近因”(proximity)来限制过失虚假陈述的赔偿责任。 [16]
  总之,除了对故意侵害纯经济上利益行为给予具体、明确的规范外,英国法对过失侵害纯经济上利益的行为在法律规制上相当保守。
  与英国稍微不同的是,纯粹经济上损失在美国主要是一个侵权行为法上的问题。与英国法比较一致的是,对故意侵害纯经济上利益的行为,譬如,欺诈、胁迫、干预契约关系等,均可由侵权行为法加以规制;对过失侵害纯经济上利益的行为,美国法的传统做法是弃之不顾,该规则虽然遭到许多挑战,但除了在加利福尼亚州、新泽西州、蒙大纳州、阿拉斯加州等州外,它至今仍被合理地坚持着。加利福尼亚最高法院在1979年的JpAireCorp.v.Gregory案中摈弃旧有的传统,创设了过失侵害纯经济上利益的侵权规则,但该规则须满足一项要件:原告的经济损失是“与被告的行为紧密相连的”,如果原告的经济利益被认为是其通常营业风险的一部分,他不可要求赔偿。1985年,新泽西最高法院在PeopleExpressAirlines,Inc.v.ConsolidatedRailCorp.案中也承认了对纯粹经济上损失的过失侵权行为,为防止责任的泛化,新泽西最高法院要求在纯粹经济上损失案件中细心适用近因(proximatecause)与可预见性规则。 [17]
  除个别州对传统规则的突破外,适用于律师与会计师的职业性玩忽职守侵权法(thetortofprofessionalmalpractice)长期以来一直是对“过失侵害纯经济上利益不负有赔偿责任”规则的一个例外。这种侵权法在20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一直保持完整,几乎无人对其合理性提出过质疑,进入20世纪80年代后,职业性玩忽职守侵权法是否可突破合同相对性原理适用于不确定的第三人开始成为讨论的热点。1977年,第二次侵权法重述设立了过失虚假陈述规则(帮助界定职业会计师的责任),该规则承认了有限的对合同相对性原理的修正,当原告是被告打算提供信息的有限数量的人之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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