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纯粹经济上损失的规范模式——我国侵权行为法对纯粹经济上损失的规范样式
朱广新
【摘要】对社会财富的等级观念使纯粹经济上损失被独立为一个问题,但具有独特规范价值的纯粹经济上损失应当限于直接引致的纯粹经济上损失。对纯粹经济上损失的保护,牵涉到侵权法与
合同法的规范机能,尤其受制于特定的侵权行为规范模式。借鉴两大法系的经验,我国民法对纯粹经济上损失的保护,应采取严格限制的立法与司法策略。
【关键词】纯粹经济上损失;规范模式;侵权行为法
【全文】
我国侵权行为法对纯粹经济上损失的保护应采取怎样的规范样式?学界对此尚未展开深入讨论,本文旨在通过分析,比较法国、德国、英国及美国法关于纯粹经济上损失的保护方式,为我国民法典的制定提供一些参考意见。
一、纯粹经济上损失缘何独立为一个问题
纯粹经济上损失(pure economic loss) [1],也时常被称为纯粹金钱上损失,是英美法系与德国法系之债法上相当重要的一个法律概念。在英文法律文献中,纯粹经济上损失并不限于“pure economic loss”这种概念形式,除此之外,一些学者也习惯使用“damage to economic interests”、“pecuniary loss”等术语来表达纯粹经济上损失。用语的多样与英美法不刻意强调法律概念的传统相一致,万万不可将此作为证明纯粹经济上损失问题在英美法上并不重要的证据。德语将纯粹经济上损失表称为“reiner Verm?genssch?den”;在法国法系中,我们可能也会看到以“préjudiceéconomique pur”或其它用语表达的纯粹经济上损失概念,但纯粹经济上损失在法语国家其实并未被独立为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纯粹经济上损失之保护在英美法与德国法上之所以会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问题,主要原因为:不像法国法,在英美法系与德国法系中,现代侵权行为法的基础仍然展现了中世纪的将有形财产(physicalproperty)视为财富的形而上学观点; [2]法国民法典有意摈弃了被1789年革命所推翻的旧传统,不管它们是如何获得的,所有的债权或权利均被给予同等的对待。但是,英国与德国法却从未与对财富的封建认识相决裂。这种认识,如转换成现代术语,就是纯粹经济利益被视为一种从属于物权利益(realproperty)或其它的财产权或准财产权利益(otherproprietyorquasi-proprietyinterests)的利益。以德国法为例,德国宪法认为人格利益(如生命、身体、健康、自由以及尊严)具有至高无上的价值,财产权次之(德国基本法第14条在文义上仅仅涵盖所有权,但德国宪法法院与学者们将它解释为包括所有的财产权以及市民的经济福利 [3]),在这些法益阶梯的最底层是经济福利上的利益,对它们的侵犯造成纯粹经济上损失。简言之,在法益价值序列中,纯粹经济上(金钱上)利益是一种次于人身或物(所有权或他物权的客体)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