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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以人权为本

国家以人权为本


韩一村


【全文】
  人权,就是人的权利,即人人都应当享有的权利。人权是天赋的、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不受外在条件的制约和限制。人权不仅包括生命权、财产权,还包括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应享有的权利和自由。
  人类为了行使权利、保障自由,缔造国家,设立国家机构,让国家来保障公民能够充分地享有各项权利和自由。在某些历史阶段,国家受个人、党派的欺骗和胁迫沦落为家天下、党天下,不过这不是国家的本意。天下为公,才是人间正道。为了确保公民的安全,国家组建了军队和警察局;为了彰显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国家设立了法院,裁决纠纷解决问题;为了全社会的公益、福利,国家设立了医院、学校、交通等单位。一切国家机关都是为了维护和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才设立的,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是为人权服务的,一切为了人权,为了人权的一切。为人民服务,其实,就是为人权服务。一切国家机关均以人权为本,权利至上。对此,国家厉行法治,把维护和保障人权的事业制度化、法律化。国家立宪,宣告和保障人权,当然,人的权利是无穷尽的,宪法只能宣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无法包括一切权利和自由,未宣告的权利,公民天赋享有。对军队和司法立法,以限制他们的职权,规范他们的行为,免除个人、党派对他们的干扰,让他们只认识法律,不认人。制定政党法,使党派在人民设定的规则内活动,顺应民意,服从选票,防止一党专政,挟持国家,侵犯人权。法治的宗旨,也是为了维护人权,为了保障人权,才限制职权,因为国家以人权为本。
  人权无国界,国际社会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就着手国际立法,把促进和保障人权视为人类的共同责任,相关的公约形成一个新的国际法分支,即国际人权法。国际人权法有系列条约构成,主要有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1966年《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这三大公约,被誉为“国际人权宪章”,它们是人类社会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凝结的文明成果,体现了人类共同的价值追求。据统计,截止到目前,世界上已有160多国家加入以上公约,缔约国遍布世界各地,自由、平等、权利、民主和法治等理念已经成为普世价值,深入人心。联合国设有人权理事会,旨在促进国家间合作,以监督和保障国家履行其在人权领域内所承担的国际义务,确定每年的12月10日为世界人权日。可见,国际社会也以人权为本,当然,促进和保障人权事业,主要还是依靠主权国家通过国内立法推进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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