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市场监管救济程序开放原则
市场监管救济程序是由于市场监管的设定、市场监管措施的执行受到异议,受监管者认为其正当合理或者合法的既得利益、法定的权利受到市场监管者的限制、侵害、剥夺,或者是隐含的期待利益、机会、风险遇到不公平、不公正的待遇而提出的诉愿、请求。如政府采购招标、土地经营开发拍卖、企业改制拍卖、经营资格、经营范围的许可事项等等受市场监管的过程中,参与者认为受到市场监管方面的不公平待遇,应当有权利提出复核、复议、申诉或诉讼,就程序问题获得救济。依照市场监管救济程序开放原则,市场监管者对被监管者就市场监管程序问题提出的任何异议,必须在一定的公开程序框架内给以正式的解释、阐明、答复或澄清,而不得基于个人的感情、人际关系或者任何不适当的原因,随意对被监管者异议,不予理睬、拒绝,或推诿。
市场监管救济程序开放原则,重点在对于市场监管中的偏差、损害进行救济,它可以化解社会矛盾,改变市场监管者的社会形象,加强市场监管者和被监管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和理解,融洽市场监管者和被监管者间的关系。最近有报道表明,市场监管关系中的矛盾有激化的趋势,市场监管执法中受到阻挠、干扰和抗拒现象较为普遍,有的甚至发展到冲击监管机构,殴打执法人员,毁损执法工具、用具、器材,少数极端的表现是报复杀害执法人员及其亲属。这是与市场监管者市场监管程序不规范和救济程序不完善有着密切的关系。
六、国家最终责任原则
责任是人类社会特有的现象,也是文明社会的一个表征。在矇昧状态下,没有责任只有命运,命运同责任具有类似性。“责任”一词,表达主体之间的行为关系。动物为争夺食物、配偶而发生对抗,弱肉强食是一种命运而难以称其为责任;母兽保全幼仔,是本能而不是责任。在人类社会,责任是主体对自己或者他人实施的行为及其结果,依据社会规范所施加的束缚或者负担。在社会发展过程中,由于行为内容、形式、性质、强度和行为的关系结构复杂多样,因此面临着很大的不确定性(行为风险)。常见的技术开发、海洋作业、探险、体育竞技、商业活动等,就是这类的风险的典型表现。
社会是由个体行为、群体行为、共同行为交织的动态聚合体。在多数情况下,行为的过程及其结果,依据经验法则、习惯、纪律、法律或者其他技术规范、社会规范,是可以控制和可以预见的。但是,由于经验的有限性、控制过程的局限性和规范的不严密性,行为过程及其结果脱离常轨的现象仍然经常发生。客观上存在着难以查明的原因引起背离正常期望的后果。这种意外状况、后果的出现,难以确定事实原因,但必须要有人对此结果承担责任,这就是责任的本质:依据某种社会明示或者默示规范,由一定的主体承担社会事项的状态或者行为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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