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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克隆人技术的宪法界限

  克隆技术发展到今天还存在着技术和伦理上不可克服的缺陷,将不成熟的技术应用于克隆人,其产生的后果必然是一个有缺陷的人的诞生。当我们明知一个生命体必然是有缺陷,而又有意地去生产他时,既违反了基本生命伦理,也违反了宪政的基本价值。现代宪法不仅要求国家有义务尊重公民的生命权,还必须创造保护公民生命权的良好环境。针对生命的亵渎行为,国家是有义务禁止这种行为的。科学技术发展的基本途径是实验。只有通过不断的实验才可能使克隆技术发展成熟。这个过程只能是以产生无数个有缺陷的克隆人为代价的。在生命伦理的价值体系下,克隆人技术是不能以牺牲人权文化为代价得到发展的。
  五、在全球化背景下克隆人技术能够走多远
  从宪法的理念和学术自由的价值看,克隆人的研究已超过了学术自由本身的界限,损害了宪法存在的基础。我们需要保障科研的自由,但是科研自由并不是绝对的,它要受制于人的尊严、生命权等宪法权利和价值,要防止科研的过程和成果对社会构成伤害。但是,克隆人研究与人的尊严、后代的基本权利、生命权等均有抵触,故而应予以禁止。
  我们常常说,生殖性克隆和治疗性克隆是不同的。“生殖性克隆”也就是克隆人的研究,而“治疗性克隆”即从克隆胚胎中提取干细胞,然后将其培养成人们所需要的各种器官。我们不能将其混为一谈,不能用支持治疗性克隆的理由来论证生殖性克隆的合理性。2005年联大的禁止克隆人宣言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这种界定的模糊而没有通过。但是,克隆技术的这种区分能否有一个明确的界限呢?能够进行治疗性克隆的技术是否能进一步发展为克隆人类的技术呢?治疗性克隆能够克隆出人的一切器官(人的大脑、还有区别人与人的脸等)吗?如果生殖性克隆与治疗性克隆无法作出明确区分,或许对克隆技术的研究还需要进一步禁止,至少还需要对治疗性克隆的对象进行严格限制,以维护人的尊严。克隆人问题是“一个复杂未决”的问题,需要不同学科的学者们基于对人类美好生活的追求,超越不同学科之间的界限,探讨和解决人类面临的共同问题。
  
【注释】 作者简介:韩大元(1960—),男,教授、法学博士,从事宪法学研究。本文是“新世纪人才发展项目”的阶段性成果之一。在本文的写作过程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贵松博士协助作者收集、整理了资料。日本九州大学法学院特聘副教授洪英博士提供了日文的资料,在此表示感谢。

即在任何情况、任何场合、任何条件下,都不赞扬、不允许、不支持、不接受生殖性克隆人的实验。
转引自韩东屏:《克隆转忆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8月版,序。
我们需要注意区别“克隆人”的两层含义:其一,通过克隆技术来克隆人;其二,克隆技术所产生的人。前者是克隆的过程,后者是克隆的结果。
宪法系从西方传入东方,故而下文仅谈及西方关于人的观念史。虽然中国古代没有宪法,但中国关于人的观念也是由来已久。仅就《论语》而言,“人”字就出现了214次,但却没有西方基督教意义上的人的观念。但是中国文化中有一点认知却是与本文的克隆人相关的。中国传统认为,“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孝经·开宗明义章第一》)。人是受之于父母的,这是中国关于人之为人的诸多伦理要求的根源。作为继承中国传统、借鉴西方文明的中国1982年宪法,它对克隆人研究的态度由此亦可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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