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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克隆人技术的宪法界限

  四、克隆人技术侵犯克隆人的基本权利
  克隆人的结果是产生另一个与被克隆的人的基因完全相同的后代。有学者称,无性生殖科技发展过程或结果,可能影响后代的基本权利。大致有:(1)就个人而言,胚胎基因资讯是属于未出生者的资讯,同时,已出生者的基因资讯也隐含其后代基因资讯的特征,因此,该基因资讯的揭露已经直接间接地暴露了某些将出生者的隐私,对其人格发展、自我定位都会有一定的影响。(2)基因科技已经相当发达,上一代是否有道德义务避免将导致疾病、痛苦的下次基因遗传到下一代。若有缺陷的下一代出生,其是否能主张,上一代既然可通过基因检测来充分掌握基因缺陷,为何仍让它来到人世受苦,从而主张“无瑕疵来到人间”的权利。 [31]有人还主张,人的克隆是对克隆人所享有的平等权的侵犯。克隆人会对自由而平等的人际对称关系构成威胁。克隆人道德的自我理解会因为克隆而产生改变。“改变的不是对遗传密码的依赖性,而是对于其他人故意左右遗传密码的依赖性。”克隆人的天生的定性或者他们所认为的定性,无论如何都不是偶然获得的,而是别人故意制造出来的结果。故意介入一个不可把握的领域,这在道德和法律上都走到了一个极限。不能允许那种拥有特殊决定权的制造方法,因为有了这种决定权,一切人相互平等的规范前提就会遭到破坏。 [32]在法国,“捍卫人的尊严不受任何形式的奴役和侵犯是一条具有宪法价值的原则”。法国学者玛尔蒂(Marty)认为,宪法意义上的人类尊严可能主要是指作为个人的人的尊严,而不是现在和将来人类家族的尊严。 [33]针对克隆人而言,由于其尚无可能主张其基本权利,这里所说的后代的基本权利,实际上更多的是被克隆的人和研究者对克隆人所负有的道德义务。被克隆的人和研究者不能以损害未来的人的尊严和其他基本权利为代价来进行复制人的活动。
  有人主张,每个人都应该享有个人自主决定与选择的个人自决权,因为个人的自决权正是个人“个体性”和“人格”的最集中的表现,而个人的自决权就是要保障个人的选择不会不当地受制于集体的决定,这当然包括拥有自由去使用复制方式产生自己的孩子。 [34]美国法学家Laurence H. Tribe甚至认为,美国宪法保障每一个人以任何技术上可能的方式生育下一代。 [35]但是,这种自我决定权所决定的对象实际上不完全是自身,而涉及到了另一个即将诞生到人世的人。这时,所谓的自我决定权实际上是应该受到限制的,它不能以侵犯下一代的利益为代价而任意自行决定。而且在克隆技术还不十分完善或安全系数还不高的情况下,克隆人极有可能会失败。而一旦在最终阶段失败,即是对“胚胎”或“胎儿”的合法权益的侵犯,而后者也是宪法所保护的对象,享有宪法对人性尊严和生命权的保护。只要有这种可能,就应绝对禁止这种可能的发生,其原因在于人的尊严的绝对保障性。即使成功,也可能存在着难以预测的重大风险。谁也不能断定克隆人在出生之后会在生理上和心理上产生多大的影响。对于这种不可预测的风险,上一代人对下一代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加以避免。
  克隆人的生命权价值也是宪法与克隆人技术关系中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按照克隆人技术的本意是要把克隆人作为人类看待的,那么宪法上关于生命权的关怀必然及于克隆人。有学者认为,“克隆人作为人类繁衍生殖方式的一场深刻革命,乃是一种进退有余的革命” [36]。但这种“革命”对维护人的生命权价值与培育生命权文化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克隆人对于传统伦理观的冲击——人们只需改善原有的伦理观,来适应这种技术即可-----而克隆人技术所带来的生命意义的 淡薄,则不是任何新的伦理观所能解决的” [37]在生命意识淡薄,生命权不再具有至高无上价值的社会中,人的尊严与价值是无法维护的。宪法以宽容的心态关注可能出现的克隆人的生命权价值,于是克隆技术的安全性必然成为学者们关注的焦点。如果没有成熟、安全的克隆技术是无法保证克隆人的安全的。现在看来,克隆技术作为新兴的技术还远远没有成熟,更勿论克隆人技术。即使克隆人技术能够保障安全性的情况下,因其缺乏社会伦理基础,淡化生命的价值,仍得不到正当性基础。根据1998年日本总理府(内阁府)的问卷调查,这2114人的回答者中,93。5%的人认为,从生命伦理的角度看,将克隆技术用于人是不妥当的。 [38]在关系到社会共同体基本价值观问题上,社会公众的感受与共识是推行公共政策的重要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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