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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监禁刑:文明社会的刑罚选择——以欧洲为视角的思考

  事实上,现代欧洲国家的非监禁刑体系也是在上世纪末期,为了适应社会变化,通过刑罚改革建立起来的,从适用的情况看,也是符合预防犯罪要求的。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社会生活发生了巨大变化,相应地,刑罚改革也应该体现时代的要求。非监禁刑体系的建立只有反映时代的要求,才能充分地发挥其预防犯罪的效果。
  (二)注重实用性
  其实,在借鉴国外的先进法律制度的过程中,实用性是一个不得不面对的问题。欧洲各国在设计与使用非监禁刑的过程中,非常注重其操作性与实际效果。无论是在对非监禁刑的实体规定上,还是在程序规定上,刑事法都做了详细的规定,大大地方便了司法人员在实践中的操作。另外,在对非监禁刑种类选择上,欧洲各国并不一致,它们都是选择符合本国实际的非监禁刑,这样就使非监禁刑的适用效果得到充分地发挥。我国在建构非监禁刑体系的过程中,必须考虑实用性的问题,应该从中国的司法实践出发,去设计适合中国实际的非监禁刑,并建立完善的非监禁刑执行机制。
  1.非监禁刑种类设计的科学化
  非监禁刑体系是由一定的非监禁刑种类组成的,选择确定什么样的非监禁刑直接关系到非监禁刑的体系是否科学。在对非监禁刑的选择上,要考虑它是否能够体现人道主义精神以及它是否具有矫正犯罪的效果。前文已经提到,种类丰富与否是建立合理的非监禁刑体系的前提,但是,这并非意味着所有的非监禁刑都可以纳入到中国的非监禁体系中来。除了人道主义与矫正效果之外,非监禁刑种类的设计必须考虑到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公众的生活习俗以及我国的法治发展状况。在欧洲国家非常适用的某些非监禁刑不一定就能适合中国,比如,英国的电子监控,虽然是具有现代化色彩的非监禁措施,但是,根据中国目前的经济水平,显然还不具备在司法实践中使用的条件。但是,有的非监禁措施就可以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广泛采用,比如,在《德国刑法典》中规定的被害人和解与损害赔偿,在我国就有适合这一非监禁措施生存的文化传统,如果能在司法实践中采用,必定会起到很好的效果。所以,必须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来选择确定我国的非监禁刑种类,建立我国的非监禁刑体系。
  2.非监禁刑执行管理机构的专业化
  由自身的特点所决定,非监禁刑对执法水平的要求比监禁刑更高,只有高水平的执法才能发挥非监禁刑的功能。因此,在欧洲国家,一般都有专门司法行政机关来管理非监禁刑的执行。而在我国,非监禁刑既可以由审判机关来执行,也可以由公安机关和监狱来执行。应该说,我国的非监禁刑执行机关和监禁刑的执行机关是一个模式。这些人员无论是在思想上,还是业务水平上,都与执行非监禁刑的要求不相适应,由这些机关来执行非监禁刑,既降低了司法效率,又无法发挥非监禁刑的功能。随着我国非监禁刑体系的完善,有必要建立专业的非监禁刑执行管理机构。这个非监禁刑执行管理机构应独立于监狱执行体系之外,根据非监禁刑的特点对其执行进行管理和监督,并适时对非监禁刑的执行效果做出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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