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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监禁刑:文明社会的刑罚选择——以欧洲为视角的思考

  三、欧洲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通过对欧洲非监禁刑的研究和分析可以看出,在刑事制裁领域扩大非监禁刑的适用,已经成为一种趋势。非监禁刑问题也是当前我国刑罚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在建立符合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非监禁刑体系的过程中,应当重视欧洲非监禁刑给我们带来的启示,借鉴欧洲的成功经验,以推动我国非监禁刑的发展。
  (一)体现时代性
  非监禁刑作为一种刑事制裁方法,对其体系的建构应当符合时代发展的脉络,只有体现时代的要求,才能充分发挥其在预防犯罪中的作用。在欧洲各国的刑事立法中,无论是在非监禁刑的种类设置上,还是在非监禁刑的适用上,都体现了当今时代的要求。
  1.转变刑罚观念
  刑罚观念的转变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由重刑观向轻刑观转变。非监禁刑本来就是轻刑观的产物,只有在轻刑观的支配下,非监禁刑才能发挥其应有的功能。但是,目前我国重刑主义观念仍然很严重,在刑罚的选择上,无论是在社会公众的观念中,还是在较多的司法人员的观念中,都偏重选择监禁刑,而且是选择较重的监禁刑。这样,在重刑主义观念的影响下,非监禁刑就缺少了合适的生存空间。因此,必须改变传统的重刑主义观念。其二是由重惩罚向重预防转变。我国刑法中规定了几种非监禁刑,但在非监禁刑的使用上,体现的却是重惩罚而不是重预防。我国规定的非监禁刑虽然可以独立使用,但是,与欧洲国家不同的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非监禁刑总是附加监禁刑使用,非监禁刑的独立使用率极低。即便是在独立适用非监禁刑的场合,也是选择偏重的处罚。这种重惩罚的观念违背了非监禁刑的本质,严重阻碍了非监禁刑在我国的发展。
  2.非监禁刑的种类应适当增加
  在现代社会中,面对纷繁复杂的犯罪现象,拥有种类丰富的非监禁刑才是建立科学、合理的非监禁刑体系的前提。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对不同的犯罪以及不同的犯罪人采用不同的矫正方式。在欧洲各国的刑法中,对非监禁刑规定的种类非常多,例如,《德国刑法典》规定了大约有14种非监禁措施,《意大利刑法典》则规定了25种非监禁措施。并且,欧洲各国政府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去发现新的非监禁措施及改造旧的非监禁措施,以提高矫正效果。如此丰富的非监禁措施大大拓宽了非监禁刑在刑事司法中的使用空间,也方便了司法工作者对非监禁刑的选择与使用。但是,我国刑法规定的非监禁刑只有管制刑、罚金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其他非监禁措施有缓刑、假释等。法定的非监禁刑种类的稀少大大地限制了非监禁刑的使用空间,在某些可以适用非监禁刑的情况下,由于非监禁刑体系的不健全,促使司法工作人员选择了适用监禁刑。同时,由于非监禁刑种类的限制,司法工作人员很难针对不同的犯罪人以及不同的犯罪作出相应的非监禁刑选择,从而减弱了矫正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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