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上述组织在欧洲并无直接的刑事权,但是他们通过起草决议和建议的方式,对欧洲国家的刑事司法产生影响,从宏观上对欧洲各国非监禁刑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指导作用,推动了欧洲各国非监禁刑的发展。欧洲大多数国家在这些决议和建议的影响下,把许多非监禁措施立法化,并加大在刑事司法中的适用。
(二)法律规定的非监禁刑种类繁多
除了欧洲区域组织的推动之外,欧洲各国立法者也怀着实用主义和经济性的原则,在刑事立法中规定了大量的非监禁刑及其措施。如此众多的非监禁刑种类,不仅给司法工作者对非监禁刑的适用带来了方便,而且可以对不同的犯罪人有针对性地采用合适的非监禁刑,这大大地提高了矫正效果。已纳入到欧洲各国刑法中的非监禁刑及其相关措施主要可以归为:限制自由刑、财产类刑罚、资格刑、社区服务刑等四个方面。
1.限制自由刑
限制自由是不对犯罪人进行关押,但对其人身自由进行一定限制。例如,英国1991年《刑事司法法》规定的宵禁令与禁入令、电子监控。宵禁令是法院判决犯罪人在特定的时间必须呆在特定的地点,一般是呆在自己家里,但不限于此。每天宵禁的时间为2个小时到12个小时,时间的长短由法官决定。禁入令是判决罪犯在指定的时间内不得进入特定场所。⑽限制自由刑是以限制犯罪人的人身自由为内容的,因此,它是非监禁刑中较严厉的一种处罚方法。
2.财产类刑罚
属于财产类刑罚的非监禁措施主要是财产刑、罚金、罚款等,财产类刑罚是欧洲国家
刑法中最主要的非监禁刑,其既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附加使用。在欧洲某些国家
刑法中,除了规定有罚金之外,还规定了财产刑,如德国、希腊。当然,在欧洲各国刑法规定的财产类刑罚中,最成熟的无疑是罚金刑,各国刑法一般都用数条条文对罚金的形式、数额及交纳做了详细的规定。另外,在《意大利刑法典》中把罚款作为主刑的一种,罚款主要是为违警罪规定的一种主刑,根据《意大利刑法典》第26条的规定,罚款是指向国家交纳一笔不少于4000里拉、不超过200万里拉款项的刑罚。⑾
3.资格刑
资格刑主要是指剥夺犯罪人某种权利或禁止犯罪人从事某种活动的非监禁措施。在各国刑法中,属于资格刑的非监禁措施一般都是附加刑,还没有发现哪个国家把资格刑类的非监禁措施当作主刑来使用。在资格刑中剥夺犯罪人权利的范围在各国不尽相同,名称也不一样,例如,《意大利刑法典》第28条规定的褫夺公权,对犯罪人可剥夺的权利范围就比较广泛。而在《德国刑法典》中规定的一种监禁刑的附随后果,有点类似于意大利的褫夺公权,但是犯罪人只丧失担任公职及选举和投票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