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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监禁刑:文明社会的刑罚选择——以欧洲为视角的思考

  早在1976年,欧洲理事会司法部长会议就根据《欧洲委员会关于犯罪问题的报告》(The Report of European Committee on Crime Problems)通过了名为“关于替代监禁刑的一些刑罚方法”(On Some Alternative Penal Measures to Imprisonment)的(76)10号决议。该决议给西欧探寻短期监禁刑的替代措施注入了活力。决议要求欧洲理事会成员国政府不仅要进一步努力发展诸如缓刑与罚金刑这样一些已有的替代措施,而且还应研究各种新的替代监禁刑措施,并尽可能加以立法化,特别提出:1.考虑那些仅仅表明行为人有罪而并不对犯罪人适用实体刑罚的刑罚方法;2.考虑在行为人被定罪后延期判决的方法,以便适用有利于犯罪人改善的刑罚;3.调查社会服务(community service)的优点,尤其是它所提供的机会——对犯罪人来说,通过从事社会服务能够修正其不良思想;对社会来说,通过接受犯罪人的自愿工作这一合作,为其积极创造回归条件;4.考虑半监禁形式——作为完整监禁的一种中间形式,它将有助于被定罪人保留或修补他同社会的联系。⑺
  1981年,欧洲理事会议会大会(the Parliamentary Assembly of the Council of Europe)基于社会与健康问题委员会(the Committee on Social and Health Questions)的一项建议,形成了(1981)914号文件——《关于社会形势的原则》(On Economic Crisis and Crime)的《第3号决议》(Resolution)。该决议指出,经济危机可能削弱刑事司法制度的有效功能。关于如何消除这种有害影响,《第3号决议》认为应当采取以下办法:1.要尽量减少监禁刑(特别是短期监禁刑)的使用,要尽快设计出适当的监禁刑替代措施在经济危机时期适用;2.要尽可能限制对青少年犯适用监禁刑,因为对青少年犯来说,用监禁刑来使他们复归社会是特别困难的;3。要尽可能发展非监禁措施与扩大非犯罪化。⑻
  欧洲委员会(Council of Europe)在2000年11月29日举行的第731次副部长委员会会议上,通过了《成员国部长委员会关于改进实施欧洲社区制裁和措施的规则的第(2000)22号建议》。在此建议中,强调建立、实施和执行社区制裁和措施的持续重要性,强调各国应该在立法中规定多种可以适用的不同社区制裁和措施,包括:1.审前拘留措施,例如,要求嫌疑犯居住在特定的住所,接受司法机关确定的机构的监督和帮助;2.把缓刑(probation)作为一种独立的、不作为监禁的附加刑罚的制裁而使用;3.附条件地暂缓监禁刑罚的执行;4.社区服务(即无偿地为社区工作);5.被害人补偿(victim compensation)/修复(reparation)/被害人——犯罪人调解;6.治疗令(treatment order),适用于滥用药物或酒精的犯罪人、具有与犯罪行为相关的精神障碍的犯罪人;7.对适当类型的犯罪人的特别监督;8.通过一定方式限制行动自由,例如,根据欧洲规则中的第23项和第55项规则,使用宵禁令、电子监控;9.从监狱附条件释放后进行释放后监督。同时,在该建议中也对各国有效使用社区制裁和措施提出了一些基本要求。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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