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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监禁刑:文明社会的刑罚选择——以欧洲为视角的思考

  自古典学派产生以后,人道就成为刑罚进化的旋律之一,人道主义体现在刑罚的制度和适用的各个环节。在刑事立法中,立法者应该时刻牢记“犯罪人也是人”的概念,在刑罚种类及其执行方式的设计上,要尽可能地避免规定生命刑和终身剥夺自由的刑罚,应当尽可能地给被判刑人回归社会的希望,使其在承受一定的刑罚之后,有望回到社会过正常人的生活。如果刑罚的制度设计使相当多的被判刑人丧失了回归社会的希望,那么这种刑法就不是人道的刑法。在刑罚的执行过程中,人道精神不仅要求绝对禁止对被判刑人施用任何形式的残酷和其他残忍的、非人道的待遇,而且要求保障被判刑人生存的权利、医疗的权利、通讯的权利、会见其近亲属的权利等作为人应当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正如德国学者所指出,刑法人道的原则意味着,刑罚的科处和执行必须考虑到被告人和被判刑人的个性,以负责任的态度人道地对待被告人和被判刑人,以便使其顺利地重返社会。⑶
  在刑罚人道主义的影响下,非监禁刑作为欧洲刑事司法改革的成果出现在刑事司法实践中。不可否认,虽然非监禁刑使犯罪人承受一定之苦,但是它把犯罪人所受之苦降到了最低点,最大程度地维护了犯罪人作为人的尊严。
  (二)监禁刑弊端的日益显现
  资本主义由自由竞争进入垄断阶段以后,各种社会矛盾日益激化,贫富差距拉大,失业、贫困等社会问题随之而来,这一系列的原因导致各种犯罪日益增多。在世界范围内,虽然每年被监禁的人数不断上升,但是犯罪率并没有随之下降,反倒与监禁人数同时呈上升趋势。这样,监禁与犯罪就俨然陷入了一个恶性循环:监禁人数越多,犯罪人数就越多;犯罪人数越多,监禁人数也越多。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对以监禁为主体的刑罚体系作用于犯罪的效果产生了怀疑。意大利犯罪学家龙勃罗梭认为,应当弱化监狱在刑罚执行中的地位,监狱几乎起不到矫正犯罪的目的,“监狱是犯罪的学校,它教人实施最有害的犯罪和团伙犯罪”。⑷他认为,在监狱中会交叉感染,监狱只能产生更多的惯犯和累犯,而起不到矫正的效果。国家把罪犯关起来,刑满后又把他放出去,将会使社会的危险程度增加,因为犯罪人已经准备更充分的条件来犯罪,他们所获得的监狱经验、训练使之得以继续恶性。龙勃罗梭的这种说法虽然有些言过其实,但不无道理。正是在对监狱矫正效果的质疑中,人们形成共识,监禁刑作为刑事制裁措施,不可能对大多数犯罪人发生任何改善。如有的学者所说:“将一个人置于监狱加以训练,以期能够适应民主社会生活,此举犹如将人送上月球,以学习适应地球生活方式之般荒谬。”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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