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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的权利之争——读耶林的《为权利而斗争》

  二 权利的思考
  正义女神的天平和宝剑,意味着法律的天平和宝剑的缺一不可。作者采用了例证的方法,列举了农民在以土地和牲畜为代表的所有权、军人的名誉、商人的信用等权利在遭到侵犯时的反应,追究权利者抗争的缘由,以归纳的逻辑方式向人们展示一种法则,即作为权利主体的我们,无论是在私权方面、还是在公权方面,当我们的合法权利被他人侵害时,毋庸考虑此人的主观恶意或者疏忽过失,也无需了解加害人在实施侵害行为的背景,都应该积极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这是“生存条件特殊性所具有的当然的感情流露,只有这样,我们才能遵循人格尊严上精神价值的自我保护的独自法则(第56页)”。
  这里,有必要讨论一下权利从何而来?确切的说人们享有何种权利?还有,权利与法律到底是何种关系?
  首先,一般认为,权利可分为基本权利和一般权利,换句话说,可以分为自然权利和法律权利。基本权利,根据天赋人权,是人们与生俱来的权利,不是由法律创设,而是由法律保障基本权利的合法状态和实现秩序;一般权利,是由法律规定,“对于个人权利的内容是什么,政府具有最后的决定权,因为它的警察将执行政府官员和法庭的决定。”[3]
  其次,基本人权的内容大多通过宪法根本法的形式确定下来,例如政治自由、言论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一般权利分散在法律、行政法规等条文当中,如《行政许可法》中规定的申请许可、要求听证的权利。权利的种类和形式多种多样,法律的确定性决定了其无法穷极归纳所有权利的范围,“法无禁止即自由”,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享有法律没有禁止外的所有权利,这也暗示了人们权利如草履虫有着无数触角,人们却忽视了权利实现的自由,对很多侵犯或觊觎视而不见或毫不在意。
  最后,法律和权利无法从对等的角度评判二者的关系,权利比法律在一定程度上要早,因为权利是人类产生以来利益需要的表达。因此,法律是权利的保障,是权利正常行使的前提,在原始社会野蛮蒙昧的时代无法想象权利处在何种的状态中。权利之于法律,又处于何种地位?耶林通过“权利的维护来树立法律的尊严”似乎透露出权利对于法律的根本性影响,法律毕竟是统治阶级为了自身权利的充分实现才创制了权利。由此而来的问题是,权利可以反对法律的规定吗,当权利遭到法律的侵犯时?这个时候,人们应不应该为了自身的权利向法律挑战?本书忽视了这个问题,仅仅表现了法理念的更替、权利和法律的相互依存,却没有揭示权利和法律的冲突,不失为一个遗憾。“一个宣布承认权利的社会必须抛弃遵守法律的一般义务的概念[4]”,当法律侵犯了个人权利,从应然角度上个人是有义务为了权利而挑战法律的权威,在现实生活中,只能出现在理想世界中了。以“违宪审查”起源国的美国为例,出现这种情况也并都是以个人权利的胜诉而结局。因此,我们不能只看到两者的紧密联系,对于权利和法律的冲突也要认真对待,这关系着我们每一个的权利,在此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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