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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的权利之争——读耶林的《为权利而斗争》

现代社会的权利之争——读耶林的《为权利而斗争》


张金玲


【全文】
  法律的完善带来了人们权利意识方面的苏醒的同时,更为权利的实现提供了坚实的后盾,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重视自身所拥有的权利的行使和维护。民主公平的社会环境下,个人自由和权利极尽彰显。但到底“权利是什么”,“为什么要维护我们自己的权利?”也许很少有人去思考形式背后深层次的因果关系。经常听到人们说“做什么事是我的权利,有我自由决定,不用别人去干涉,别人也无权干涉”,也越来越常见一些人为了自己“微不足道”的权利去讨要说法,可以说,权利的影子无处不在,法律的路径网络密布。权利和法律之间存在着什么关系?法理学界的学者们对于这个问题讨论已久,可谓是老生常谈的话题。
  法具有利导性,法律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人们的利益需要,外在表现为满足人们行使权利的需要。因此,法律保障权利,“无救济,无权利”。权利是法律的价值追求,是法律产生的内在利益因子。耶林的《为权利而斗争》就是这样一本解说权利和法的书籍,书中热情洋溢的语调、苏格拉底式的语言加之作者如行云流水的逻辑触角轻松的将一批批的拜读者带入到他的深邃思想世界中,是西方法学理论关于权利研究的“标志性建筑”。书中语言虽然平实,却透彻论述了从古至今人们一直思索的权利问题,教育了后代人该如何用正确的态度对待自然法则所赋予我们每个人的权利,为当今社会生活人们权利的更充分的行使以及法律的完善提供了精辟的见解。整个过程犹如花朵的绽放层层铺开,在一种安静的状态中让人领略法学疆域权利所呈现的无限魅力。笔者的分析思路就是从法律的产生出发,剖析权利奋斗的缘由,进一步讨论权利和法之间的关系,从而提出我对本书的认识。
  一、法的起源
  法是怎么产生的?通说认为,法是生产力发展的结果,是与国家、阶级等相随产生的社会形态。柏拉图认为法律源于正义,为了体现正义的要求,国家的一切都应该制定成法律。亚里士多德说,要使事物合乎正义(公平),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1]。西塞罗不赞成这些哲人们的观点,认为法律源于自然,“是根据最古老的,一切事物的始源自然表述的对正义的和非正义的区分[2]”。古典自然法学家们主张法是社会契约的产物(洛克)、是强权者的命令(奥斯丁)、是源于公共意志的选择(卢梭)。法社会学派认为,法是社会调控的一项工程,是社会秩序发展的需要产生的(庞德)。上述观点分别从主观决定——人们生存的妥协和客观需要——社会规律的使然等角度说明了法的产生。耶林在书中特别针对历史学派的两种观点尤其是萨维尼的民族精神学说提出了质疑,认为:“法的发展方式与艺术、语言判然有别”(第10页),萨维尼的“民族法信念是自然而然形成的,人的最佳选择是无所事事,只管信赖、期盼…”,虽然是历史分析和总结的观点,却也同时被浪漫主义色彩笼罩,因为现实并非如此,国民利用暴力进行角逐的情形随处可见,“即使对于我们尚无信息的史前时代也是不适用的”。从原始社会的野蛮非人道起,到现今社会的文明民主,法都是在不断的斗争中产生的,是一部分的国民浴血奋斗的结果。因此,“法的诞生与人的降生一样,一般都伴随着剧烈的阵痛(第13页)。”法的起源是这样,在法的更迭发展过程中也是夹杂着奋斗的痛楚,即“用新法来代替旧法”,法理念与法理念冲突时,都注定具有悲剧的性格。因为,“法是食吾子的撒旦”,法一旦成立,便要无限制的永远存续下去,这也就导致法既依赖法理念,又侮辱法理念,在探索、角逐、斗争中艰苦的努力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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