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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保护的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三、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对策 
   (一)信息不对称的法律应对措施 
  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为了减少信息不对称,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1)增加电子商务交易的信息透明度,严格电子商务企业的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监管,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设立专门机构对经营者进行身份认证和资产信誉评级。(2)大力发展消费教育。消费教育也是保护消费者利益的重要手段,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消费者的教育,主要是提高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性能的识别能力,帮助消费者掌握和应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以及培养健康的消费文化等;二是对经营者和生产者进行教育,主要包括对他们进行产品安全方面的教育,诚信方面的教育等。(3)建立诚信机制。诚信和法律机制是维持市场有序运行的两个基本机制。维持市场运行需要诚信机制作保障,没有诚信机制,经济活动就会无法正常运行。而且诚信机制对法律而言是一种成本更低、作用更广泛的机制,它需要让经营者对长远利益有一个稳定乐观的预期,而现在重要的是建立健全产权市场,规范政府行为,因为产权是诚信的基础。如2002年2月28日韩国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法规定,任何进行电子商务或电话销售交易的企业,必须将销售内容以及消费者的交易记录在一定期问内加以有效地保存,随时供消费者进行查阅。而线路商城上针对各项交易,必须在站上完全揭露以下相关资讯:(1)线路商城的名称;(2)公司地址以及客服地址或信箱;(3)电话号码及电子邮件信箱;(4)商业登记号码;(5)定型化契约。我国台湾地区“中华台北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纲”领第二条也规定了公平之商业、广告及行销活动:从事电子商务之企业经营者应尊重及维护消费者权利,并进行公平之商业、广告及行销活动。 
   (二)电子商务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 
  在电子商务合同中,究竟怎样才是合理地提请消费者对格式条款的注意以及尽到了说明的义务。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第223条规定了电子合同条款审查机会规则:“(1)应以一种必定能引起正常人的注意,并允许其审查的方式,才能使某人可能利用该机会审查记录或条款;(2)如果某一记录或条款只有在某人负有付款义务或开始履约之后才可审查,则只有在该人如拒绝该记录时有退还请求权。”我国台湾地区的“中华台北消费者保护法”也明文规定了定型化契约,即企业经营者为与不特定多数人订立契约之用而单方预先拟定之契约条款。该“法”规定,定型化契约条款如有疑义时,应为有利于消费者之解释;定型化契约中之条款违反诚信原则,对消费者显失公平者,无效;中央主管机关得选择特定行业,公告规定其定型化契约应记载或不得记载之事项。而在线交易中所使用的交易契约通常也是使用定型化契约,而其权益与规范也都与一般行业之定型化契约管理相同。 
   (三)电子货币支付风险的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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