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电子商务中的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问题
在电子商务中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之所以大量出现,一是因为对交易效率的追求,二是因为垄断的存在。电子商务的一个很大的优越性就是提高了交易的效率,因而在面向消费者的电子商务中大量应用包含格式条款的格式合同就成为必然之事。电子商务中的格式合同,其特点是经营者拟订好所有条款,消费者只需按下“接受”或者“拒绝”键,就决定了该购买合同是否成立。一些经营者在网站上设置如下条款:“按下接受键,表示你已同意以下条件。”还有条款规定:“公司有权在任何时候更改或修正本合同条款,修改后的合同条款一旦通知即生效。”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一些电子商务站点在具体交易流程虽然没有很多格式条款,但是其用户服务条款却与格式条款类似。这种服务条款通常出现在消费者注册为站点用户的程序中,并且消费者要成功注册,就只能按下“接受”键。这些服务条款中一般包含有免除经营者责任或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条款,且多声明有权随时修改服务条款。消费者通常只在进行注册的时候有机会阅读这些条款,其后的交易中这些条款并不出现在交易流程,经营者也往往并不提供方便的链接,使消费者可以随时查阅服务条款。而这些条款却作为一般性条款成为每一个具体的合同的一部分。例如,被动接受短信却要付费,央视主持人邀观众短信引官司。
(三)电子货币支付风险
随着电子货币体系的发展,使用电子货币支付将成为消费者履行支付义务的最主要方式。电子货币发行、使用、结算等环节的法律问题很多,涉及各个当事人之问的权利义务,其中最为核心的是电子货币支付过程中的风险承担。电子货币支付可能发生的风险包括:未经授权使用信用卡造成损失,信用卡欺诈,电子货币伪造、被盗窃或者丢失,电子货币支付系统被非法侵入或被病毒侵蚀等等。这些情形给}肖费者带来的损失应当如何分担,应当采取何种规则处理所造成的损失,是立法者必须考虑的问题。例如,上网充值卡期限受质疑,消费者联手讨说法。
(四)消费者个人信息甚至隐私权易受侵害
个人信息对于其主体具有特殊重要性,获取个人数据必须经过合法程序且使用公正手段,信息使用者使用个人信息必须限定在必要范围内。电子商务经营者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包括以下情形 :(1)为确认身份和保存记录而收集和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2)为保证正常交易和提供服务而收集和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3)经营者为制定自身市场计划而对消费者个人信息进行分析。(4)经营者经消费者授权使用其个人信息。(5)经营者依法律程序向有关机关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然而,在电子商务实践中,经营者为了降低生产成本,往往未经消费者授权而非法获取和使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甚至隐私,极大程度地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别是隐私权。例如,王蒙等诉世纪互联网案,就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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