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保护的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刘益灯
【摘要】随着科学技术和信息产业的高速发展,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兴的商业模式正在全球范围内兴起。电子商务所产生的法律问题冲击了传统的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为了适应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的形势,并确保消费者对电子商务的信心,必须从保护汽费者权益的角度对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问题进行探讨,以建立和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立法。
【关键词】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
电子商务通常指“包括组织与个人基于文本、声音、可视化图像等在内的数字化数据传输与处理方面的商业活动”。在互联网用户以几何级数递增的今天,电子商务发展得如火如荼,根据CNNIC的调查显示.2O0o年l一7月的半年间,网上购物的比例增加了将近一倍,中国的2000多万网民中大约有600万人参与了网上购物。我国互联网用户到2002年达到3700万人,国际线路出口总容量3257M,电子商务网站超过1000家(2000年底)。据估计,几年内中国的网民数量还要在此基础上猛增,这无疑表明中国到网上购物的人将越来越多。
电子商务带给我们便捷、丰富的消费商品和服务的同时,传统交易下所产生的纠纷及风险并没有随着高科技的发展而消失,相反网络的虚拟性、流动性、隐匿性及无国界性对交易安全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出了更多的挑战。例如,2002年美国一家调查公司对200余个电子商务站点进行了调查 结果显示出其中至少有77家公司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欺诈消费者的行为;而在国际行销监督网络(IMSN)2004年对全球700余个网站做的另一项调查表明:多数网站未给消费者提供足够的信息,62%的网站没有退换货或退款的说明,75%的网站未建立隐私权保护对策 。这些事实都反映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严重性。
二、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的受损情形
(一)电子商务中信息严重不对称
在电子商务环境中,因为电子商务消费者不能直接接触到所要购买的商品,其消费依赖于经营者提供的信息。尽管通过网络从事贸易活动,经营者仍然是现实的企业,但很多电子商务站点只在页面上显示网站的标志,而不予说明网站拥有者的名称、地址等信息。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只知网站名称,而不知其企业名称,这种情形对于维护消费者权益造成了障碍。电子商务环境中,掌握信息多的一方,不仅不愿意充分展露自己商品和服务的真实内容,有些反而常常减少信息的披露,甚至散布虚假伪装的信息欺骗消费者,以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事实上,在电子商务环境中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比传统的商业模式更为严重。这是电子商务本身的特点决定的,网络传播广泛快捷,它是一个有效的信息平台,既降低了消费者的搜寻成本,也减少了经营者的广告成本,尤其是为虚假信息的传播提供了有利的途径;而且消费者通过网络了解到的信息很难在现实中进行核实,这样就使各种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有机可乘,甘肃首例特大计算机诈骗案就是一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