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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谈司法心理学在民事审判中的运用

  1、被最高人民法院两次授予“人民满意的好法官”称号的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法官葛建萍,在多年的审判工作中,积极探索,善于研究,总结出了“四字审判法”,很具有代表性。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工作简报》进行过专门报道。葛建萍在浦东新区法院共审理了2000多起案件,未出现一起差错。她在多年的审判工作中,形成了一套“听、观、引、断”的民事审判方法。“听”,就是对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充分倾听; “观”,就是在审理过程中善于观察当事人的反应;“引”,就是在庭审中积极引导当事人进行自我教育;“断”,就是善于抓住主要矛盾和争执焦点,及时对案件的处理作出准确的判断。围绕这四个字,她把历年来积累的经验归纳为以下六种方法:(1)心理缓和法,(2)矛盾疏导法,(3)批评教育法,(4)因案制宜法,(5)直觉观察法,(6)合力调解法。
  2、在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东京城法庭,提起法官金桂兰“断案”,大家十分佩服。这个佩服,缘于她有一手调解的“绝活”。十几年来,在金桂兰审理的1000多起案件中,90%以上都是以调解的方式结案。到底她有什么“绝招”,能让当事人在法庭上握手言和呢?“两口子打架、邻里纠纷、婆媳不和的,都不是啥大事,若强行判决,当事人就该结仇了,讲明了理儿,帮他们把疙瘩解开,多好啊!我的‘绝招’就是诚心、耐心和热心。将心比心,一切就好办了!”金桂兰道出了高调解率的秘密。
  这些优秀的法官们在民事审判工作中,自觉或非自觉地运用心理学知识办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从中可以总结出心理学在民事审判中的一些运用方法:
  (1)对案情的深入了解和对当事人的心理特点和规律的深刻把握。目前,民事诉讼当事人心理具有复杂性,包括合法动机和非法动机;可变性,随着诉讼的推进,对方当事人的心理变化及外界信息的刺激,而随机进行转化;冲突性,包括认识上冲突,如对诉讼标的、证据的效力、法律适用等方面的认识不同所产生的认识冲突;或利益上的对峙和权益上的排斥,而产生的情感上的对立。只有善于捕捉这些信息,针对这些冲突类型的特点,用不同的方法掌握诉讼参加人的不同心理特征和性格特点,才能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有效地化解矛盾和冲突,做到“案结事了”。
  (2)明察秋毫,洞若观火,随时发现当事人的言语和行为的破绽。鬼谷子说:“人言者,动者,已默者,静也。因其言,听其辞,言有不合者反而求之,其应必出。”[6]意思是说:别人讲话处于动态,自己沉默,处于静态。所以,要根据别人的话来分析他的辞意。如果别人的话有不合理的地方,可以反过来诘难他,那么对方,必定有应对之辞。即要及时抓住当事人陈述前后矛盾的地方,通过积极、含蓄的言语暗示,用间接的口气批评不实陈述的当事人,把他们引到正常的诉讼心态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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